公安部11月26日召開新聞發佈會透露,《電信網路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將於下月起正式施行,對懲戒對象將實行分級懲戒,包括限制其銀行支付業務、電話卡、網際網路賬號功能及業務等,並將懲戒對象納入“電信網路詐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該辦法對不同懲戒對象分別設置了2年或3年的懲戒時限。
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副局長鄭翔介紹,當前,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已成為數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類型。作為非接觸性犯罪,電信網路詐騙犯罪之所以能夠實施,是因為有龐大的支撐電信網路詐騙違法活動的黑灰産從業者,通過出租出售電話卡和銀行賬戶、販賣個人資訊、推廣引流、程式開發、“跑分”洗錢等為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活動提供幫助。近年來,電信網路詐騙案件多發,除詐騙手法多變、技術對抗升級、作案窩點轉移境外等原因外,犯罪團夥能夠通過購買、租用、借用等方式源源不斷獲取他人名下的電話卡、物聯網卡、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網際網路賬號等作案工具,也是此類犯罪多發的重要原因。
公安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該《懲戒辦法》,這是保障《反電信網路詐騙法》貫徹實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在《反電信網路詐騙法》頒佈實施兩周年之際,進一步推動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打擊治理工作向縱深發展的重要舉措。《懲戒辦法》共18條,明確依據原則,確定懲戒對象,細化懲戒措施,採取分級懲戒,規範懲戒程式,設置申訴程式。
根據《懲戒辦法》,懲戒措施包括金融懲戒、電信網路懲戒、信用懲戒。
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對懲戒對象落實以下金融懲戒措施:限制懲戒對象名下銀行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的非櫃面出金功能,與開立機構既有協議約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社保、水電煤氣費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項除外;停止懲戒對象名下支付賬戶業務,支付賬戶餘額向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除外;暫停為懲戒對象新開立支付賬戶、實名數字人民幣錢包等。
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對懲戒對象落實電信網路懲戒措施,包括:限制懲戒對象名下的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過戶等業務;限制懲戒對象名下電話卡註冊的存在涉詐風險的網際網路賬號功能及業務;不得為懲戒對象開立新的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存在涉詐風險的網際網路賬號等以及提供網站、應用程式的分發、上架等業務等。
信用懲戒措施包括:將有關懲戒對象納入“電信網路詐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共用至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並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對嚴重失信主體資訊進行公示;將有關懲戒對象資訊納入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
該辦法堅持分級懲戒、過懲相當,規定因實施電信網路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適用金融懲戒、電信網路懲戒、信用懲戒措施,懲戒期限為3年;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具有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號、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網際網路賬號等行為的單位、個人或相關組織者,適用金融懲戒、電信網路懲戒以及納入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懲戒期限為2年。懲戒期限內多次納入懲戒名單的連續執行懲戒期限不得超過5年。(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