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將於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這一文件,養老機構預收費將設定“上限”,養老機構收取會員費、押金要設立專用存款賬戶,並留存一定金額的資金作為風險保證金。5月10日,民政部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關於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下簡稱《指導意見》)有關情況。
隨着我國養老服務快速發展,一些養老機構為了迅速回籠資金、增加客戶黏性等,採取預收費模式運營,主要有預收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卡、會員費等形式。這種模式一定程度上讓老年人及家屬享受了優惠,但也存在風險,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養老服務”的名義,通過預收費等形式實施非法集資,嚴重侵害了老年人財産權益。
民政部養老服務司副司長李邦華介紹,《指導意見》界定了預收費的內涵,將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全口徑納入監管;明確了收取要求,限定了養老服務費最長收取時限和押金最高預收額度,列出了會員費收取的“負面清單”情形等;強調了使用用途,防止養老機構成為斂財平臺;強化了多元監管,提出了預收資金分類管理、風險隱患分類處置的要求等。
根據《指導意見》,採用預收費方式的養老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門戶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預收費項目、標準等資訊,並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報送。省級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情況,會同相關部門確定當地養老服務費最長預收周期和押金最高預收額度,養老服務費預收的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備收住老年人條件的養老機構,不得收取會員費。
養老機構不得以承諾還本付息、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誘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納預收費。退費時,養老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退費,不得拒絕、拖延。養老機構因停業、歇業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發佈提醒,及時退還剩餘費用,妥善解決後續服務問題,依法承擔經營主體責任。
養老機構預先收取的養老服務費應當全部及時存入其基本存款賬戶,押金、會員費應當全部及時存入存管的專用存款賬戶。押金、會員費實行銀行存管和風險保證金方式管理。養老機構要與民政部門、存管銀行簽訂三方存管協議,開設專用存款賬戶。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要留存一定金額的資金作為風險保證金,留存比例不得低於該賬戶近三年會員費總額10%,且不得低於該賬戶當前餘額的20%。
“風險保證金不佔用過多現金,不影響機構的資金使用周轉,不會對機構發展産生抑制性影響;另一方面,一旦養老機構非正常原因停止運營,專用存款賬戶沉澱的資金,再加上購買保險等其他措施,能夠起到一定補償賠付作用。”李邦華介紹,對押金、會員費額外提出實行銀行存管和風險保證金方式管理,目的是確保專款專用、壓降風險,從而進一步保障資金安全。(王琪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