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獲悉,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生態環境局、市園林綠化局聯合製定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印發施行。《意見》提出分區差別化管控要求,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其他區域嚴格禁止開發性、生産性建設活動。
生態保護紅線是指在生態空間範圍內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區域。本市生態保護紅線面積約4517平方公里,佔市域面積的27.5%。
《意見》明確,規範人為活動管理,實行分區差別化管控,規範管控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國家有相關規定的除外;其他區域嚴格禁止開發性、生産性建設活動,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根據《意見》列出的準入清單,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僅允許開展管護巡護、保護執法、科學研究、調查監測、測繪導航、防災減災救災等活動及相關的必要設施修築,經依法批准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古生物化石調查發掘、標本採集和文物保護活動,地質調查與礦産資源勘查開採,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遊、科普宣教及符合相關規劃的配套性服務設施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等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同時,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允許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耕地、水産養殖規模和放牧強度的前提下,開展種植、放牧、捕撈、養殖等活動,修築生産生活設施。
《意見》明確,確需佔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城市副中心管委會或相關區政府組織論證,經市級聯合審查後,報請市政府出具“不可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的論證意見”,並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意見》提出,穩妥有序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生態保護紅線內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礦業權等,應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結合實際制定退出計劃,明確時序安排、補償安置、生態修復等要求,確保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租賃、置換、贖買等方式,對人工商品林實行統一管護,並將重要生態區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規定逐步轉為公益林。零星分佈的已有水電、風電、光伏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範圍,項目到期後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陳雪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