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 居委會村委會等不能實施行政檢查

日期:2025-06-23 15:15    來源: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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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6月20日北京市舉辦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正式發佈。北京市司法局表示,《實施意見》重點聚焦企業反映強烈的隨意檢查、多頭檢查、重復檢查、低效檢查等突出問題,從檢查主體和人員、計劃制定和實施、檢查程式和標準、結果反饋和應用等多個方面,對北京市各級機關實施行政檢查作出全面、系統的規範。

  《實施意見》明確了三類主體可以依法實施行政檢查,即:具有行政檢查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依法受委託的組織。同時嚴禁各類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和檢驗檢測等第三方機構實施行政檢查。社區居委會、村委會以及行業商會、協會等組織不屬於行政檢查主體,也不能實施行政檢查。按照《實施意見》,北京市正在組織各級部門開展行政檢查主體的審核及公佈工作。該項工作完成以後,企業遇到入企檢查,可以在各區政府、各市級部門門戶網站的“行政執法公示”欄目,核實相關單位是否屬於行政檢查主體,如不屬於,可以拒絕接受檢查。

  針對企業反映強烈的“檢查人員亂”問題

  《實施意見》明確規定,只有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或人民警察證件的人員可以入企實施行政檢查。社區工作者、網格員、志願者等不具備行政執法人員資格,也沒有行政執法證件,不得入企實施行政檢查;行政檢查主體聘請的第三方機構人員和執法輔助人員可以在行政執法人員帶領下、進入企業生産經營場所從事協助和輔助工作,但嚴禁在沒有執法人員的情況下單獨入企。企業可以要求檢查人員出示執法證件並掃描證件二維碼,如果無法出示證件或者掃描二維碼發現證件失效,可以拒絕接受檢查。

  針對企業反映強烈的隨意檢查和重復擾企問題

  《實施意見》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規範:

  一是強化計劃統籌,做好源頭管控。要求各行政檢查主體每年3月底前制定並公佈年度檢查計劃,並由市、區政府對年度入企檢查總量和檢查頻次上限進行控制,同時,要求年度檢查計劃外的各類專項檢查必須報市、區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大幅壓減非必要的臨時性檢查,減少檢查隨意性。

  二是全面推行“掃碼報到、亮碼通知、照單檢查”制度。要求所有入企檢查必須納入北京市綜合監管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綜合監管系統)統一管理、統一通過系統生成檢查碼。檢查人員入企檢查時,除嚴格執行掃碼要求外,還必須主動出示檢查碼並按照對應的檢查單實施檢查。如果執法人員無法出示檢查碼或者與綜合監管系統查詢的檢查碼不符,企業可以拒絕執法人員入企檢查;如果發現檢查人員使用的檢查單與綜合監管系統查詢的檢查單不符,可以要求執法人員更換為與檢查碼相對應的檢查單,如果不更換,也可以拒絕接受檢查。

  三是優化檢查組織形式,減少重復檢查、多頭檢查。要求積極採取資訊共用、智慧監管等非現場方式實施監管,能夠採取非現場方式檢查的事項,不再入企檢查。同一部門組織實施行政檢查,儘量採取“一次入企、一表通查”的方式,把該查的事項一次性全面查完,減少每次只查幾項的專項檢查,最大限度避免重復入企;鼓勵多個部門採取跨部門聯合檢查的方式實施入企檢查,減少不同部門分別入企的多頭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迎檢負擔。

  針對企業反映強烈的檢查不規範、標準不統一問題

  《實施意見》對規範檢查事項和檢查標準提出明確要求:

  一是全面推行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化管理,要求各市級檢查主體對行政檢查事項進行統一清理、統一規範、統一公佈,未經公佈的檢查事項不得實施行政檢查。

  二是繼續優化行政檢查單分類管理,要求各檢查主體根據入企檢查、設站檢查、區域巡查、非現場檢查等不同檢查場景,分類編制適用不同場景的檢查單,並根據檢查事項明確具體的檢查項、檢查要點、檢查方式和檢查標準,有效提升行政檢查的標準化、規範化、精準化水準。

  三是為了減少檢查標準不統一、適用不規範給企業帶來的困擾,《實施意見》進一步細化了行政檢查標準適用規則,要求檢查主體不得以相關標準中的推薦性、指導性條款作為確定檢查標準和判定檢查結果的依據;同時規定,在標準“打架”問題沒有解決前,檢查主體不得以衝突標準作為判定相應檢查項是否合格的依據。

  針對企業關心的執法規範化建設、合規守信企業保護、執法監督制約等工作

  《實施意見》也作出了相應的回應:

  一是針對執法規範化建設問題,明確了行政檢查實行雙人執法、亮證執法、權利義務告知、結果現場反饋等制度,並根據不同檢查結果,對適用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免罰慎罰、公正裁量等提出規範要求。

  二是針對保護合規守信企業的問題,明確在繼續鞏固深化“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評價體系建設的基礎上,將行政檢查合格結果納入企業信用正向評價,繼續推行“無事不擾”企業清單等措施,努力讓合規守信企業實實在在享受到守法經營帶來的“紅利”。

  三是完善行政執法的監督制約機制,綜合運用平臺監測、12345市民服務熱線、直報監測點等渠道收集企業對行政檢查的意見建議,拓寬執法監督渠道;強化與其他監督銜接,對違反“五個嚴禁”“八個不得”等要求的,及時監督糾正,屬於違紀違法問題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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