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陪審員選任報名登記工作即將開始

日期:2025-06-16 14:45    來源: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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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6日,北京市人民陪審員選任報名登記工作正式開始。人民陪審員該如何參選?誰能參選?有哪些權利和義務……更多相關問題為您揭曉答案。

  人民陪審員是幹什麼的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民主在司法領域的重要體現。公民有依法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依法産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人民陪審員的基本條件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年滿二十八周歲;

  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他們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他們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審員怎樣選

  人民陪審員選任方式分為隨機抽選、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三種,主要通過隨機抽選方式産生。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産生的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所在基層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名額數的五分之一。

  人民陪審員由誰選

  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組織開展。

  如何選出合格的人民陪審員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開展人民陪審員候選人資訊採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資訊庫。共同組織人員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相關規定,需要通過多種渠道,查詢了解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在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的情況,確保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被納入選任範圍。必要時,還將採取到候選人所在單位、社區實地走訪了解、聽取群眾代表和基層組織意見、組織進行面談等多種形式對候選人進行審查,全面掌握候選人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和群眾評價,確保選任品質。

  人民陪審員的任期

  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一般不得連任。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兩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基層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的儀式感

  人民陪審員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後,應當公開進行就職宣誓。宣誓誓詞為:“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我宣誓: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忠實履行審判職責,廉潔誠信,秉公判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人民陪審員享有以下權利,履行以下義務:

  (一)權利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履行審判職責。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對於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人民陪審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人民陪審員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打擊報復。對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上級部門提出糾正意見。

  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二)義務

  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人民陪審員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培訓。

  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由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1)本人因正當理由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2)具有本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4)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人民陪審員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的,可以採取通知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在轄區範圍內公開通報等措施進行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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