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為修訂《停車場(庫)運營服務規範》徵意見 引導有條件停車場設摩托車位

日期:2025-05-21 08:41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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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市交通委組織編制修訂的本市地方標準《停車場(庫)運營服務規範》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稿,具備電源條件的既有公共停車場、P+R停車場應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同時,本市將引導有條件的停車場充分利用場內邊角空地設置摩托車泊位。

  可充電停車場入口應設標識

  此項標準從停車場(庫)服務設施、管理服務、安全管理、環境衛生、智慧化五個方面,進一步規範經營性停車場(庫)運營服務品質,並引導停車經營企業實現信息化、網路化、品牌化經營,參與行業信用評價,從而規範停車行業市場秩序,促進行業高品質發展。

  充電設施和泊位設置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具備電源條件的既有公共停車場、P+R停車場應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停車場對外服務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宜針對不同服務對象設置不同比例的超級快速、快速充電設施。鼓勵停車場提供多元化充電服務,以適應新能源汽車産業的發展。

  具有充電設施的停車場應設置完備的停車充電引導系統,引導系統包括入口指示標識、道路引導標識和停車充電標誌,並明確充電設施服務時間、使用説明和收費標準。

  三輪摩托車在微型車位停放

  徵求意見稿編制説明顯示,截至2024年9月,北京市摩托車保有量已達126.5萬輛,佔全市機動車保有量的比重逐年加大,社會公眾對於摩托車規範停放存在迫切需求。該規範需要探索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提供摩托車停放服務的有效路徑和方法,引導有條件的停車場充分利用場內邊角空地設置摩托車泊位。

  徵求意見稿提出,提供摩托車停放服務的停車場,宜設置摩托車停車泊位。停車場宜引導三輪摩托車在微型汽車停車位停放。摩托車停車泊位應和摩托車停車泊位標誌配合使用。徵求意見稿在附錄中提供了二輪摩托車泊位參考式樣。

  同時,向摩托車提供停放服務的停車場應在出入口顯著位置公示允許停放摩托車的類型和收費標準,宜分類分區提供引導服務。

  共用車位可協商權利義務

  為適應自動駕駛和自動泊車等新技術對經營性停車場(庫)的要求,修訂組還梳理了停車場(庫)標誌標線的設置要求並進行完善,進一步促進停車場(庫)實現標誌標線清晰明瞭,機動車哪能停、哪不能停一目了然,保證車輛停放有序。

  同時,修訂組經與P+R停車場經營企業研究論證後提出,P+R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應設置P+R停車場明碼標價牌、收費標準公示牌、引導標識和換乘引導標識。P+R停車場出口應設置公共交通換乘記錄識別設備,支援市政交通IC卡及電子卡、地鐵二維碼、公交二維碼等各類換乘憑證的自動識別。

  有償錯時共用停車是解決停車矛盾的有力舉措。根據徵求意見稿,具備條件的停車場應開展停車泊位有償錯時共用,並公開錯時共用的車位位置、數量、開放時間和辦理方式。擁有停車位專屬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向社會車輛提供有償共用的,可與停車場協商確定權利義務,停車場應予配合。(孫宏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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