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計劃共安排立法項目29項 分為審議項目和預備項目兩類

日期:2025-04-30 14:18    來源: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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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北京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計劃。從會上獲悉,2025年北京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共安排立法項目29項,分為兩類:一類是審議項目,有17項,包括地方性法規草案11項、政府規章6項;第二類預備項目,有12項,包括地方性法規草案7項、政府規章5項。

  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長王愛聲介紹,立法計劃編制工作涉及徵集建議、選項論證、立法協商和立法決策四個階段。在立法建議徵集階段,廣大市民積極參與,提出了高品質的意見建議。

  立法內容

  突出優化首都功能 推進京津冀協同立法

  王愛聲介紹,在持續優化提升首都功能、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方面,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北京城市副中心條例;將永定河保護條例作為京津冀協同立法項目,將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臨空經濟區管理體制相關立法列為京冀協同立法項目,共同推進調研論證、起草審議工作。

  在加快發展新質生産力、紮實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方面,擬出臺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無線電管理辦法(修訂);開展旅游條例(修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修訂)、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修訂)等調研論證工作;根據國家立法進程和本市實際需要,結合市人大立法工作安排,適時啟動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建設條例、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條例等調研論證工作。

  在加強全國文化中心建設、提升首都城市現代化治理水準方面,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中軸線文化遺産保護條例(修訂)、長城保護條例、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修訂)、養犬管理規定(修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條例,出臺“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修訂);開展博物館條例、測繪條例(修訂)等調研論證工作;根據北京市實際需要,結合市人大立法工作安排,適時啟動京西古道保護利用管理條例調研論證工作。

  在改善民生福祉、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公園條例(修訂)、養老服務條例、集體合同條例(修訂),出臺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補償辦法;開展殯葬管理條例(修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修訂)等調研論證工作;根據國家立法進程和北京市實際需要,結合市人大立法工作安排,適時啟動就業促進條例調研論證工作。

  在堅持依法行政、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方面,擬出臺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辦法、非現場監管辦法;開展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修訂)等調研論證工作。

  重點解讀

  保障北京城市副中心高品質發展的“基本法”將送審

  發佈會披露,《北京市人民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2025年北京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完成的第一個項目,已獲審議通過,將於近期頒佈施行。

  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長馬福威介紹,2022年至2024年,北京市組織完成147部規章立法後評估,約佔現行有效規章數量的3/4,從執行成效、社會影響等角度,深入檢視規章實施中存在的具體問題。《辦法》立足解決評估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實現京津冀在制定規章方面的首次協同合作。

  《辦法》拓展了評估範圍,將擬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擬進行重大修改、擬廢止但有較大爭議,以及與經濟社會發展或者公眾利益密切相關且實施滿5年的這四類規章納入評估範圍。

  總結以往經驗,《辦法》明確了“立法後評估結果作為修改、廢止有關規章及編制立法工作計劃的重要參考”“立法後評估報告建議改進行政執法工作或者完善規章配套制度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及時研究落實”,強化立法後評估成果的有效運用。

  《北京城市副中心條例(草案)》2025年將提請審議。“2025年是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實施第二個十年的新起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將北京城市副中心立法列為全市立法工作的年度重點任務,具有深遠戰略意義和重要現實價值。”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會副主任胡九龍表示。

  胡九龍介紹,《北京城市副中心條例》總體定位為綜合性立法,將是一部保障城市副中心高品質發展的“基本法”;一部體現以人民為中心、增進民生福祉和社會和諧的“良法”;一部集思廣益、凝聚共識的法規。將重點突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並重,突出高品質發展,突出綠色發展示範,突出協同發展,突出改革創新,突出增進群眾福祉,最終打造成一部既學習借鑒又適度超前的高品質法規。

  編制過程

  歷經四個階段共徵集到262條立法建議

  北京市政府2025年的立法工作計劃是如何編制完成的?

  王愛聲介紹,立法計劃編制工作涉及徵集建議、選項論證、立法協商和立法決策四個階段。

  王愛聲表示,編制立法計劃首先要了解各方面的立法需求。按照立法工作規程,向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部分高校院所、有關社會組織和市政府立法專家委員會委員徵集立法建議。2024年9月至10月間,通過首都之窗網及北京市司法局官網、微網志、微信公眾號,面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建議。

  “這次共徵集到262條立法建議,涉及噪聲污染防治、非機動車治理、促進消費、食品安全、養老服務、養犬管理、執法監督等方方面面。廣大市民參與積極性高,提出的意見建議品質高。”王愛聲舉例,一位市民提出的立法建議長達9000字,不僅對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希望解決的主要問題作出論證,還草擬了條例文本,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在選項論證階段,主要從立法需求是否迫切、立法條件是否成熟、立法時機是否適當、基礎工作是否完備等方面作出分析評估,通過專題調研、座談會、協調會、論證會等方式,就項目選題、時間安排、提案主體等重要內容與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專委會和相關政府部門溝通協調。

  立法協商是在立法中發揮政協優勢和作用的機制。2025年2月,北京市政協組織各界委員就市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計劃(草案)開展立法協商。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立法計劃的內容。2025年4月,先後經北京市政府常務會議、市委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

  知多一點

  如何區分法律、法規和規章

  我國法律位階

  想要區分法律、法規和規章,首先要知道我國法律的位階。在我國,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從具體效力來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立法法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此外,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內施行。

  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區別

  一般説的“法律”,是指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案,以“法”字配稱。

  “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一般用“條例”“規定”“辦法”等稱謂。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

  地方性法規的立法主體包括兩大類: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二是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限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事項)。

  “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等在本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內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就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等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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