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産權日:北京再交知識産權保護“高分答卷”

日期:2025-04-29 15:13    來源: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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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4月26日是第25個世界知識産權日,北京又一次交出亮眼的知識産權保護“年度答卷”。2024年,北京市專利授權量達199702件,其中發明專利授權量119635件,同比增長10.90%,每萬人口高價值發明專利擁有量159.81件,穩居全國第一。在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發佈的《2024年全球創新指數》中,北京排名全球科技集群第三,較2023年上升一名,這離不開北京積極制定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的知識産權保護體系,為創新紅利效應持續釋放提供了重要保障。

  2024年,北京市跨部門協同保護機制進一步完善。市知識産權局與市司法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新時代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的實施方案》,部署健全市區兩級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體系;與北京海關簽訂《深化知識産權保護合作備忘錄》。

  為優化快速協同保護體系,制定印發《北京市知識産權局關於高品質推進知識産權“快保護”工作的方案》,加強“快保護”機構管理。北京市知識産權保護中心印發《北京市知識産權保護中心分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石景山、通州、豐臺分中心揭牌運作,累計建成7家北京保護中心分中心,獲批增加節能環保和新能源兩個專利預審服務産業,圍繞新一代資訊技術和高端裝備製造産業新增24個專利預審服務分類號,保護力量持續加大,效率不斷提高。

  為加強海外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北京市制定印發《北京市海外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規範海外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發佈《京津冀海外知識産權聯合指導工作規程》,指導成立京津冀海外知識産權保護聯盟。一連串協同保護的“組合拳”持續打出,讓知識産權保護的“籬笆”越扎越密。

  2024年度北京市知識産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件名稱:北京市知識産權局處理“用於汽車座椅的腳踏板”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請求人李某就其“用於汽車座椅的腳踏板”發明專利與被請求人甲公司、乙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市知識産權局提出處理請求。乙公司認為,不能根據涉案産品包裝盒上生産商資訊即認定其為産品製造者。市知識産權局認為據其提供的採購合同、入庫單等證據無法認定其僅銷售而未製造涉案産品,依法作出行政裁決,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典型意義:該案涉及對製造、銷售關聯證據的綜合判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此精準分析,體現出對雙方當事人舉證權利義務的充分平衡,對相關案件的辦理具有指導意義。

  案例二

  案件名稱:北京市朝陽區知識産權局處理“風管式恒溫恒濕空調機(室外機部分-超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專利權人李某就其“風管式恒溫恒濕空調機(室外機部分-超薄)”外觀設計專利與被請求人某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朝陽區知識産權局提出處理請求。被請求人在網店銷售頁面展示了被控侵權産品正面主視圖,未展示其背面、側面視圖。案件審理中,經合議組釋明,被請求人仍拒不提供被控侵權産品背面、側面視圖且未説明上述相關視圖與涉案專利視圖存在區別。朝陽區知識産權局推定相關視圖的設計要素與涉案專利設計要素無實質差異,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原則進行比對,依法作出行政裁決,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典型意義:該案對涉網路專利侵權行為予以制止,為同類型案件辦理提供指引。

  案例三

  案件名稱: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查處侵犯青少年英文讀物著作權案

  案情簡介: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接到舉報,反映某公司運營的App通過資訊網路傳播青少年電子讀物。經查,該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違法獲取青少年電子讀物,嵌入其運營的App上,並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執法部門認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作出警告、罰款25萬元及沒收違法所得2.4893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執法部門依託“智慧文化執法平臺”,運用動態風險監測和區塊鏈存證固證技術高效處理,有力整治網際網路領域侵權盜版亂象,凈化網路環境。

  案例四

  案件名稱: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樂高”等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後,對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招牌、教室門牌、海報等使用“樂高”“LEGO”等商標標識。經查,當事人開展“樂高機器人”教育培訓服務,曾與權利人關聯公司簽署合作協議,但協議未授權其使用“樂高”等商標且協議有效期與其實施上述侵權行為發生時間無交集。自2018年8月起,當事人未經許可持續使用上述商標宣傳推廣,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違法經營額達350余萬元,涉嫌構成犯罪,執法部門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

  典型意義:本案為服務商標侵權案件,服務商標承載着服務提供者的品牌價值和商業信譽,本案權利商標知名度高,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涉案金額較高,案件的查處及行刑銜接充分彰顯知識産權協同保護成效,有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和市場經濟秩序。

  案例五

  案件名稱:北京市公安局偵破制售假冒兒童用品註冊商標專用權系列案

  案情簡介:公安機關與行政部門聯合執法發現某電玩城娃娃機內玩偶、可積分兌換的兒童背包及動漫手辦等獎品涉嫌商標侵權,數額巨大。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開展偵查工作,發現涉案團夥涉嫌製造假冒兒童用品並通過網路平臺銷售至京內多個電玩城。專案組赴3省11市開展抓捕行動,累計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31名,累計起獲假冒註冊商標的兒童用品10萬餘個(件)。

  典型意義:該案的成功偵破是公安機關與行政部門依託聯合執法,採用行政、刑事手段綜合清理整治兒童玩具市場的一次有力實踐。本案涉及3省11市,通過跨區域跨部門協作,為辦理相關案件提供借鑒。

  案例六

  案件名稱:北京海關跨區域協同執法查處侵犯“POP MART”等註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系列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北京海關協助上海、杭州、寧波、廈門、深圳等海關查獲涉嫌侵犯“POP MART”“Labubu”“THEMONSTERS”等海關備案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的玩偶等文創産品9批次、14萬件。部分案件已辦結,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沒收侵權貨物並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典型意義:該案是北京海關護航國潮文創産品加速出海、服務北京推進全國文化中心建設、助力文化強國建設的生動實踐,是創新運用知識産權海關保護工作協作組機制、縱深推進知識産權海關保護一體化的典型案例,有力助推企業拓展海外市場。

  案例七

  案件名稱:北京市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DISNEY”等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北京市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産權局案件移送函。其中所附檢察意見書稱,當事人范某某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行為,涉及“DISNEY”等品牌,但犯罪情節輕微且自願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決定對其不起訴。執法部門認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1.8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行刑反向銜接、跨區域跨部門保護協作案件。北京、上海兩地檢察機關和行政部門協同聯動,體現出對商標侵權行為的全方位打擊,釋放出平等保護中外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積極信號。

  案例八

  案件名稱:北京市門頭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牛欄山”“青花汾酒”等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北京市門頭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的白酒涉嫌侵犯“牛欄山”“青花汾酒”等多個註冊商標專用權。執法部門認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沒收非法財物,並處罰款10萬元。

  典型意義:該案辦理強化了酒類經營者等市場主體責任意識,規範行業有序發展。

  案例九

  案件名稱:北京市豐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雙橋”等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北京市豐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反映某公司存儲涉嫌侵權的味精。經查,該公司委託案外人生産“京大雙橋”牌味精。當事人在涉案味精包裝上使用了其註冊的“京大雙橋”商標,但該商標核定使用範圍不包含“味精”,且與“雙橋”等商標近似,易導致混淆。執法部門認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沒收侵權商品,並處罰款9.905625萬元。

  典型意義:該案中,涉案侵權商品可短期內廣泛擴散,執法部門接到舉報後迅速響應,及時扣押涉案産品,阻止其流入市場,維護了商標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十

  案件名稱:北京市平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平谷+圖形”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北京市平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案件調查中發現,當事人在直播帶貨過程中,擅自使用印有“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産品”“平谷+圖形”證明商標及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等標識的大桃外包裝箱,其行為構成商業混淆。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0.1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為涉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網路交易案件。執法部門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違法情節輕微等因素予以從輕處罰,體現了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執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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