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領域政策“工具箱”不斷完善。1月21日,從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獲悉,《北京市關於城市更新項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支援社會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試行)》已于近日印發。《指導意見》清晰界定了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政策的適用範圍,首次明確項目審查標準和用地審批程式,將降低企業參與城市更新的“門檻”,支援企業“騰籠換鳥”盤活存量土地資源。
根據《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開展城市更新活動的,國有建設用地依法採取租賃、出讓、先租後讓、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或者劃撥方式配置”。作為配套政策之一,《指導意見》明確,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是指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投入到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國有全資子企業,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企業持有,市政府依法對企業享有出資人權益的情形。在三年政策試運作階段,本市重點扶持已納入城市更新項目庫且用於彌補城市功能短板的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項目建設。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相關負責人舉例解釋説,一個已納入城市更新項目庫的項目,原先是某單位的培訓中心,土地取得方式為劃撥,批准用途為教育用地;如今按照社會需求,計劃更新改造為城郊普惠型養老院,土地用途相應變更為社會福利用地,土地使用權人變更為市屬國企下屬全資子企業。“《指導意見》出臺前,結合更新後的土地面積和利用條件,通過地價評估,企業需要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約1300萬元,資金壓力較大,資金回收期較長。《指導意見》出臺後,由於該項目屬於彌補城市功能短板的公共服務設施類項目,符合相關要求,可以採用作價出資方式配置土地。”該負責人介紹,市政府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到企業後,企業就無需補繳地價款,市國資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土地經營利用情況進行監管,市政府依法對企業享有出資人權益。
“通過這種方式,企業的用地成本降低了,參與城市更新的動力就更足了。從城市發展看,資源配置效益和效率提升了,發展活力就更充沛。”該負責人表示,本市將以國土空間規劃為統領,採取“小切口”方式,有序推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工作。《指導意見》明確,要通過嚴把項目準入、明確履約達産要求、落實日常監管和年度評價責任、細化違約責任等措施,加強對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有建設用地的“全生命週期”監管,確保政府扶持政策精準投放,綜合效益顯著提升。
據悉,採用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配置的國有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符合本市新增産業禁限目錄和建設項目規劃使用性質正負面清單要求,權屬清晰,配置年期不高於相應用途法定最高年期。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特定機構和企業主體將簽訂三方合同,通過合同附加履約監管協議的方式,細化土地使用要求,出現違約情形時,報經市政府同意,可解除合同並由政府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陳雪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