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節不放假,有加班費嗎?求職過程中遇到性別歧視怎麼辦?遭受性騷擾、家暴該如何維權?婦女節雖然已過,但法律知識要常記心間!為您送上一份法律錦囊,轉給你關心的“她”。隨時學法,守護“她”權益!
婦女節不放假,有加班費嗎?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明確了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其中就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不過在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並不會真的為女職工放假。那麼,婦女節不給女職工放假違法嗎?不放假的,單位會支付加班費嗎?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相關規定,婦女節屬於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放假半天。但婦女節並不屬於國家法定節假日,不適用強制性放假規定,“婦女節放假半天”本質上更屬於倡導性規定,用人單位在這一天不給女職工放假也不屬於違法行為。
《關於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明確指出,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另外,《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即婦女節如果正好碰到周末是不能補假的。
勞動者就業不因性別受歧視
剛畢業的曹某在求職網站上看到某公司的招聘資訊,覺得自己各方麵條件都符合要求,於是向招聘郵箱投遞求職資訊,但等待多日未見面試通知。半個月後,曹某通過電話詢問該公司,工作人員答復:“這個職位只招男性,即使你各項條件都符合,也不會予以考慮。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的時候,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或者變相以性別為由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報名、錄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2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6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能以女職工懷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張某於2022年3月入職某科技公司。2023年初去醫院檢查出自己已經懷孕,告知公司後,公司於2023年3月通知其不用去上班了,張某覺得公司做法不合法,於是找律師尋求維權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産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女職工在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産假期間,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産假結束。但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的除外。
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該如何處理?
羅某與鐘某登記結婚後,鐘某多次因家庭瑣事而家暴羅某。2023年8月13日,雙方又因瑣事發生爭吵,鐘某毆打羅某致其手臂和手指受傷。羅某報警後,公安局於當日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誡書》。同年11月24日,鐘某再次毆打羅某。羅某為保障自身的安全,遂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婦女遭受家庭暴力時,應第一時間報警或向所在單位、居委會、婦聯等單位反映求助,並注意保留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等相關證據。必要時可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65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9條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係、離婚之後,糾纏、騷擾婦女,洩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資訊。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生活或工作中遭受性騷擾怎麼辦
閆某與戚某兩家來往頻繁。某日,戚某將閆某騙至家中對其動手動腳,閆某借機掙脫回家。事後,戚某不斷給閆某發短信,開始是道歉,接着就相繼發了8條帶有淫穢性和威脅性內容的短信進行騷擾。閆某認為戚某的行為是性騷擾,給自己的生活和家庭造成了莫大傷害,於是將戚某訴至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書面告知處理結果。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另外,在辦公場所內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是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單位應該盡可能地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出現性騷擾,單位未制止甚至採取放任態度的,女職工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婚姻中,婦女有哪些財産權利
董某與其妻子林某於2017年登記結婚,結婚初期雙方各自在外務工,聚少離多。2021年,董某的父母患病,林某遂辭職在家照顧家庭及備孕。後雙方常因生活瑣事産生矛盾。2024年1月,董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林某同意離婚,並表示自己辭職後承擔了大部分照顧家庭的義務,提出離婚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在婚姻關係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66條,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産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對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産以及可以聯名登記的動産,女方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認為記載的權利人、標的物、權利比例等事項有錯誤的,有權依法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其申請依法辦理相應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