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企業合法合規經營,引導勞動者維護合法權益,近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首次發佈十個拖欠工資典型案例,以工程建設領域拖欠工資案件為主,範圍涵蓋了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等不同主體拖欠工資的七類違法行為。具體如下。
一、建設單位未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連結:《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並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案例1:
2023年4月24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朝陽區某工程項目巡視檢查時,發現建設單位存在未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行為。
經查,項目建設單位為某有限公司,自2022年項目開工以來該公司未按規定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造成項目農民工工資發放存在問題。2023年5月8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該公司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該公司逾期未撥付。2023年6月19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項目停工並處罰款60000元。
2023年7月3日,某有限公司繳納了60000元罰款並整改完畢。
二、總包單位未履行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監督管理職責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連結:《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案例2:
2023年4月14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順義區某工程項目進行日常巡視檢查時發現該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北京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涉嫌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經查,北京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對分包單位重慶市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編制的2023年3月農民工工資支付表進行審核就代發了部分工資。2023年5月18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該公司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改正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的違法行為,並報送書面改正情況。該公司逾期未改正。2023年7月23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60000元。
2023年7月28日,北京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繳納了罰款60000元。
三、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包單位先行清償。
法律法規連結:《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案例3:
2023年9月15日,豐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舉報,反映北京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拖欠工資。
經查,北京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為項目分包單位,總包單位為中國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接到投訴時相關工人已撤場。總包單位中國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將含人工費的全部工程費用直接支付給分包單位,沒有代發給每名農民工,導致出現人工費未全額支付的問題,拖欠趙某等8名農民工工資30000元。2023年9月18日,豐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中國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先行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30000元。
中國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與分包單位確定每名農民工的實際出工天數和待付工資後,於2023年9月19日先行清償了拖欠趙某等8名農民工工資30000元。
四、總包單位未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妥善保存備查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連結:《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備查”。
案例4:
2023年2月9日,石景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投訴,反映北京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
經查,北京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總包單位,調查中,石景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該公司提供工程項目施工合同和2022年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該公司未提供。2023年3月30日,石景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該公司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公司提供項目施工合同和2022年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該公司只提供了施工合同,逾期未提供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2023年5月10日,石景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公司停工並處罰款56000元。
2023年6月13日,北京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繳納了罰款56000元。
五、違法分包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
法律法規連結:《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案例5:
2023年7月31日,房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投訴,反映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劉某拖欠工資。
經查,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為項目分包單位之一,承攬項目部分工程後發包給自然人劉某,劉某以該公司名義對外招攬工人進場施工,且日常以“帶班人”名義負責承攬項目部分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劉某與該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工人為劉某個人雇傭,與該公司也不存在勞動關係。調查時該項目已完工,工人已經撤場,由於該公司和劉某之間存在工程品質爭議,導致拖欠陳某等人工資67825元。
2023年8月3日,房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約談了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和劉某,劉某支付給陳某等人工資42825元,剩餘部分劉某稱無力支付,由該公司履行清償責任。2023年8月14日,該公司清償了拖欠陳某等人剩餘部分工資25000元。
六、拒不支付拖欠勞動者工資可能構成犯罪。
法律法規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以轉移財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例6:
2023年4月25日,西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舉報,反映某未備案項目存在欠薪問題。
經查,勞務分包單位北京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拖欠171名農民工1112580元。2023年6月6日,西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該公司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1112580元,該公司逾期未支付。2023年8月2日,西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令該公司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1112580元,並按應付工資金額50%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556290元。同時,對該公司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20000元。該公司未執行行政處理、處罰決定。
2023年10月7日,西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該公司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7:
2023年1月10日,大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投訴,反映大興區禮賢鎮某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
經查,該項目勞務分包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已於2022年7月5日與班組長桂某某完成人工費結算,將涉及工人全部勞動報酬支付至班組長桂某處,有轉賬記錄等證明,桂某未將工資發放至工人,導致拖欠12名農民工工資134950元。2023年3月24日,大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桂某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桂某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134950元,桂某逾期未支付。2023年5月9日,大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令桂某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134950元。同時,對桂某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20000元。桂某未執行行政處理、處罰決定。
2023年7月26日,大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處理。
七、對核實的拖欠工資違法行為一查到底。
法律法規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案例8:
2023年4月25日,朝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投訴,反映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資。
經查,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崔某等63名職工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工資1596147.01元,部分職工已通過仲裁程式受理,經過與仲裁投訴受理資訊多次核對,最終確定對崔某等34人拖欠工資779113.79元予以立案受理。2023年7月18日,朝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該公司公告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779113.79元,該公司逾期未支付。2023年10月19日,朝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令該公司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779113.79元,並按應付工資金額50%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389556.9元。同時對該公司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18000元。該公司未執行行政處理、處罰決定。
朝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在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復議、訴訟法定期限屆滿後,就某科技有限公司應支付勞動者的工資、賠償金及繳納的罰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例9:
2023年6月7日,東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收到投訴,反映北京某發展有限公司拖欠工資。
經查,北京某發展有限公司拖欠王某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工資33573.6元、拖欠常某2023年1月工資6772.19元。2023年7月14日,東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該公司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支付拖欠王某、常某工資,該公司逾期未支付。2023年8月18日,東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令該公司支付王某工資33573.6元,並按應付工資金額的50%加付賠償金16786.8元,支付常某工資6772.19元,並按應付工資金額的50%加付賠償金3386.1元。同時,對該公司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20000元。該公司未執行行政處理、處罰決定。
東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在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復議、訴訟法定期限屆滿後,就某發展有限公司應支付勞動者的工資、賠償金及繳納的罰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例10:
2021年11月15日,延慶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投訴,反映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資。
經查,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拖欠馬某11個月工資116896.46元。2021年11月26日,延慶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該公司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支付拖欠馬某工資116896.46元,該公司逾期未支付。2021年12月17日,延慶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令該公司支付拖欠馬某工資116896.46元,該公司未執行行政處理決定。2022年8月15日,延慶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行政處理決定向延慶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經延慶區人民法院行政庭裁定,准予執行行政處理決定,並於2023年8月15日將工資執行款116896.46元發放給了馬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