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超集貿市場5月起禁免費塑膠袋 塑膠袋要標明市場名稱 明碼標價“專櫃”銷售

日期:2020-04-16 09:25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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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商超集貿市場下月起禁免費塑膠袋 塑膠袋要標明市場名稱 明碼標價“專櫃”銷售

  距離5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僅剩半個月時間,4月15日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了解到,本市將依法開展對塑膠袋生産企業以及商場、超市、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監督檢查,嚴格塑膠袋監督管理。全市禁用超薄塑膠袋外,商超和集貿市場不得免費提供塑膠袋,市場內的塑膠袋將由“專櫃”統一銷售給經營者,而對於塑膠袋的價格則可由商品零售場所自主制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明確指出,禁止在本市生産、銷售超薄塑膠袋。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使用超薄塑膠袋,不得免費提供塑膠袋。商品零售場所使用超薄塑膠袋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超薄塑膠袋厚度小于0.025毫米,目前很多商場和超市所使用的收費塑膠購物袋和生鮮區提供的成卷保鮮袋,其實都是合規的。經營者使用的塑膠袋必須印有本企業或者所在市場的名稱。市場內的塑膠袋將由“專櫃”統一銷售給經營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加強對市場內的經營者銷售和使用塑膠袋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指定櫃檯或者攤位集中向市場內的其他經營者出售合格的塑膠袋。非指定的櫃檯或者攤位不得擅自向市場內的其他經營者出售塑膠袋。商品零售場所應向依法設立的塑膠購物袋生産廠家、批發商或進口商採購塑膠購物袋,並索取相關證照,建立塑膠購物袋購銷臺賬,以備查驗。

  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免費提供塑膠袋,應當依法明碼標價。商品零售場所應當在銷售憑證上單獨列示消費者購買塑膠購物袋的數量、單價和款項。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對消費者開具銷售憑證確有困難的除外。

  那超市生鮮區中常見的連卷袋也要收費了嗎?據悉,按照《商品零售場所塑膠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塑膠購物袋指的是由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的,用於裝盛消費者所購商品,具有提攜功能的塑膠袋。特別提出具有提攜功能,就將“購物袋”與零售場所基於衛生和食品安全的考慮提供的連卷袋等相區別,連卷袋目前尚不算塑膠購物袋。

  此外,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定塑膠購物袋價格,但有四種情況不得出現:低於經營成本銷售塑膠購物袋;不標明價格或不按規定的內容方式標明價格銷售塑膠購物袋;採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標示的價格銷售塑膠購物袋;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膠購物袋。(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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