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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護電磁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産、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以及有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對無線電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無線電管理工作堅持促進發展、優化服務、科學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無線電管理工作,協調解決無線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無線電事業健康發展。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除軍事系統外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配合市無線電管理部門做好無線電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廣電、市場監管、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做好無線電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與天津市、河北省加強無線電頻率協調、數據資源共用、監測檢測和行政執法協作,推進無線電管理區域協同發展。

  第六條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與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軍地無線電管理協調機制,加強頻譜資源協調和專業技術協作,提升軍地無線電協同管理能力。

  第七條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會同教育、科技、廣電等部門組織開展無線電科普活動,普及無線電知識,宣傳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增強全社會依法使用無線電頻譜資源和維護空中電波秩序的意識。

  第八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屬於國家所有。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依照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等要求,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編制本市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科學配置無線電頻譜資源,優先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頻率使用需求,重點支援新興産業、未來産業的頻率使用需求。

  第九條 本市鼓勵有關單位開展無線電頻譜使用基礎理論、關鍵技術和標準體系等研究,開發和利用有關無線電頻譜資源,夯實新質生産力發展基礎。

  第十條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推動無線電頻譜技術創新工作,聚焦電磁空間、安全通信和無線電技術應用等領域,建立健全一體化創新發展體系,構建高品質産業生態。

  第十一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支援本行業、本領域無線電新技術、新産品和新業務的成果轉化和開發應用,通過無線電技術賦能傳統産業轉型升級,推動産業融合發展。

  第十二條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拓展無線電頻譜資源應用場景,持續推動智慧城市、衛星網路、自動駕駛和低空安全等産業發展,培育和壯大基於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産業規模。

  第十三條 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市無線電管理部門依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實施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因開展新技術、新産品和新業務等創新試驗活動,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的,可以與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申請合併提出。

  第十五條 因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使用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調整已經許可的無線電頻率的,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佈公告,告知原頻率使用單位或者個人。原頻率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處理有關事項。

  因無線電頻率調整,給原頻率使用單位或者個人造成財産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開展無線電頻率使用評價工作,採用頻段佔用度、年時間佔用度、區域覆蓋率和用戶承載率(用戶規模)等指標,對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完善本市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提高無線電頻譜資源利用效率。

  第十七條 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市無線電管理部門依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實施無線電台(站)設置、使用許可。

  第十八條 建設固定臺址的無線電台(站),應當符合本市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和城市容貌的要求,避開影響其功能發揮的建築物、設施等。

  第十九條 本市鼓勵地面公眾行動通訊基站的共建共用,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無線電頻率資源的使用效率和綜合效益。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無線電使用頻率干擾協調,實現不同無線電業務系統相容。

  第二十條 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無線電台(站)進行定期維護,保證其性能指標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避免對其他依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産生有害干擾。

  第二十一條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首都功能核心區等重點區域的無線電保護工作,建設無線電管理技術設施,開展無線電使用頻率的保護性監測,實現無線電干擾投訴的快速響應和查處。

  第二十二條 已建射電天文臺、氣象雷達站、衛星測控(導航)站、機場的周邊區域,存在阻斷無線電信號傳輸的高大建築、設施,或者干擾其正常使用的設施、設備等情形的,由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無線電台(站)設置、使用單位,以及建築物、設施所有權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三條 在本市舉辦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期間需要無線電安全保障的,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舉辦前,向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提出保障需求,説明需要臨時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等有關情況,並提供場所、通行和電力等工作條件。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做好無線電頻率使用協調、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等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阻斷(壓制)設備,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

  因維護國家安全、保守國家秘密和保障國家重要考試等需要,確需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區域內設置、使用無線電阻斷(壓制)設備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並接受市無線電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無線電阻斷(壓制)設備應當依法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第二十五條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無線電頻率使用和無線電台(站)設置、使用等情況的監督管理。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技術協作和資訊共用,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工作提供無線電技術支援。

  第二十六條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無線電管理應急保障機制建設,制定應急預案,儲備應急無線電頻率,組織應急演練,提高無線電管理應急處置能力。

  鼓勵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志願者和有關組織參與應急救援工作,依照有關規定提供應急無線電通信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建設無線電管理技術設施。無線電管理技術設施可以與通信、市政等基礎設施共建共用,促進資源優化配置。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或者擅自拆除無線電管理技術設施,不得妨礙其正常運作。

  第二十八條 市無線電監測機構對無線電信號實施監測,搜尋無線電干擾源和未經許可設置、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為無線電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發現無線電干擾源或者未經許可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等行為的,可以予以勸阻,並及時向市無線電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創新無線電管理領域行政許可服務方式,精簡申請材料,優化辦理流程,壓縮辦理時間,推行行政許可事項網上全程辦理,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規範、便利和高效服務。

  第三十條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進行無線電監督檢查,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行現場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有關人員,製作詢問筆錄;

  (四)先行登記保存;

  (五)暫扣無線電發射設備或者查封無線電台(站);

  (六)採取技術性阻斷措施。

  第三十一條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開展有害干擾源排查等工作,有關場所、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三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應當配合市無線電管理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安全保障、電磁干擾協調處理等無線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産、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配合監督檢查,並及時向市無線電管理部門通報在執法中發現的違法生産、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優化無線電管理領域監管方式,推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堅持無事不擾原則,推行非現場監管,注重運用技術手段及時發現問題,提高監管效能。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投訴、舉報無線電違法行為。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佈投訴、舉報方式,及時調查和處理投訴、舉報。

  依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台(站)受到有害干擾的,可以向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投訴;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5號令公佈的《北京市無線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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