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王府井步行街地區的良好秩序,加強對王府井步行街地區的綜合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王府井步行街地區是指王府井大街南起東長安街北至燈市口大街的路段,以及金魚衚同和東安門大街。沿街各單位和進入王府井步行街地區的人員,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王府井大街南起東單三條北至燈市口大街西口的路段為步行街,禁止一切車輛通行。金魚衚同、東華門大街一線允許機動車東西向穿行。各種車輛應當遵守禁行規定,服從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會同東城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交通管制方案,並在出入王府井步行街地區的地段設置明顯標誌。
第四條 在王府井步行街地區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並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後,方可進行。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時應當徵求王府井地區管理委員會意見。
(一)對建築物進行外部裝飾、裝修;
(二)改變公用設施的風格、式樣和位置;
(三)設置戶外廣告;
(四)佔用道路和廣場進行商業、服務業經營或者舉辦文化、宣傳、展示、諮詢等活動。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予以勸阻制止: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隨地便溺及隨地丟棄廢棄物;
(二)隨意散發印刷品、張貼廣告;
(三)隨意移動或者損毀公用設施;
(四)衣着不整,在公共座椅上躺臥;
(五)踢球、滑旱冰和滑板;
(六)其他妨礙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對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並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對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和《北京市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規定》進行處罰。對有前款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違反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
(二)任意停放機動車輛或者非機動車輛。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勸阻制止,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一)流浪乞討、露宿街頭;
(二)進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動或者賭博;
(三)攜帶犬類等動物;
(四)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本規定由東城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王府井地區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王府井步行街地區的綜合管理和協調工作。
市場監管、公安、公安交通管理等機關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加強對王府井步行街地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