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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鎮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擴建的規劃管理,根據《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區和郊區城鎮(指建制鎮,下同)居民翻建、擴建私有房屋(單元式樓房除外),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翻建、擴建私有房屋,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鎮建設規劃。

  二、以自用為目的。屬於擴建住房的,全家每人平均現住房(包括本市的異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築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

  三、不影響城市基礎設施管線和其他公用設施的安全和使用。

  四、不影響相鄰居住建築的採光、通風、排水和相鄰居民的正常通行。

  第四條 城鎮土地為國家所有,不準擅自佔用。翻建、擴建入有房屋,應在原批准的用地(包括院落,下同)範圍內進行。翻建、擴建房屋佔用與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院落,須徵得其他房屋所有人書面同意,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第五條 翻建、擴建私有房屋,須持下列證件,向所在地的區、縣城市規劃管理局申請;經區、縣城市規劃管理局審核批准,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方準施工。

  一、家庭成員常住戶口證明。

  二、居所地街道辦事處的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證件。翻建、擴建與他人共有的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

  四、房屋平面位置圖。

  建設跨度超過6米的平房或二層(含二層)以上樓房的,須提交有設計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的設計。

  第六條 下列地區的私有房屋,不準擴建;破舊危險房屋,經房地産管理部門確認、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批准,允許翻建。

  一、文物保護區、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

  二、規劃道路和公共綠地範圍內。

  三、城市幹道兩側的臨街房(改建為商業、服務業用房的除外)。

  四、市區河道兩側隔離帶。

  五、鐵路幹線兩側隔離帶。

  六、城鎮規劃範圍內的其他特定區域。

  第七條 在下列地區擴建私有房屋,除特殊情況,經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審核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條件、批准建設二層樓房的外,一般不得建設二層(含二層)以上的樓房。

  一、規劃市區。

  二、近期開發建設區。

  三、城鎮規劃範圍內有特殊要求的地區。

  在上述地區以外擴建樓房的,由區、縣城市規劃管理局核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批准。

  第八條 翻建、擴建私有房屋,必須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施工。需要變更規定內容的,須報經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機關批准。

  第九條 翻建、擴建房屋竣工後,房屋所有人須向區、縣城市規劃管理局申請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驗收合格證明。房屋所有人須在驗收後3個月內,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平面位置圖和驗收合格證明,向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産管理局申請換領新的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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