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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百花山、松山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批准、林業部頒佈的《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結合兩個自然保護區的具體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百花山、松山自然保護區均為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的市級自然保護區。

  百花山自然保護區重點保護天然植被、地貌、動植物種資源和風景資源,使其逐漸恢復華北山區典型的自然面貌,成為科研和教學的基地。

  松山自然保護區重點保護天然油松林、其他針闊葉林、山頂草甸和自然景觀,使其成為保存山區動植物種資源和野外生態學研究的基地。

  二、市林業局是本市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主管機關。松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由市林業局會同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百花山市級自然保護區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監督檢查。日常工作分別由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

  百花山、松山自然保護區的規劃,由市林業局會同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公安局、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市環境保護局和自然保護區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共同制定,由市林業局和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監督實施。

  三、百花山自然保護區和松山自然保護區的範圍,分別為門頭溝區百花山林場和延慶縣松山林場所轄的區域。

  四、在自然保護區範圍內,根據自然資源分佈情況,劃定核心區和實驗區。

  百花山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在臺嶺--秋林鋪路以西至流動耩山梁;實驗區在臺嶺--秋林鋪路以東至幼芋溝北梁。

  松山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在塘子溝內西坡以西至人頭溝北梁,長蟲東溝、冷風窩東溝以東;實驗區在冷風窩東溝以西至大莊科村界以東。

  五、核心區為自然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地區,只供進行觀測研究。凡需進入核心區從事觀測研究的,必須經市林業局批准。

  實驗區供開展科學實驗、考察、教學實習、引種馴化、培育珍稀動植物等研究活動。凡需進入實驗區從事研究活動的,必須經市林業局批准;進行教學實驗的,必須經自然保護區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進入核心區、實驗區從事上述研究活動的,必須遵守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規定,並交納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由市林業局制訂。

  六、自然保護區管理所,可按照不破壞自然資源的原則,在核心區和實驗區以外的自然保護區,劃定一定範圍,從事生産、生活活動。

  七、加強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一)自然保護區內,禁止採伐樹木;禁止狩獵、捕鳥、放牧;禁止開荒、開山採石、取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核心區和實驗區內,禁止旅游。

  (三)核心區內,禁止採挖標本或種苗;禁止修建建築物和設施。在核心區以外的自然保護區內,採挖標本或種苗的,必須經自然保護區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批准;修建建築物或設施的,必須徵得自然保護區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林業局、市環境保護局和公安消防部門同意,報市規劃管理局批准。

  (四)自然保護區周圍,不準建立污染環境的工礦企業及設施,其範圍由市環境保護局劃定。

  八、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下列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在自然保護區內修建建築物和設施的,由規劃管理部門依照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三)在自然保護區內狩獵、放牧、捕鳥、開荒、開山採石、挖沙取土和擅自採挖標本、種苗、採藥,致使自然資源受到破壞的,由所在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自然保護區內違反野外用火規定的,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森林防火的規定處理。

  (五)違反本規定給自然保護區造成損失的,由所在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

  (六)拒絕、阻礙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1986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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