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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貫徹市政府批准的《關於在城市幹道兩側劃定隔離帶的規定》,加強對本市城市幹道兩側隔離帶內現有村鎮建設的規劃管理,保證實現劃定隔離帶的目的,特作以下補充規定:

  一、凡本市平原農業區城市幹道兩側隔離帶內的現有村鎮(以下簡稱現有村鎮,不包括建制鎮)建設,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規劃方案,並按本規定管理。

  二、現有村鎮內的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新建工作或生産用房,須在其原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建設,不得侵佔城市規劃幹道(即規劃幹道紅線,下同),原用地範圍內不能安排建設的,須在隔離帶以外建設。

  三、現有村鎮新建商業、服務業用房和農村住宅,應在隔離帶以外安排建設,確因群眾實際生活需要,必須在隔離帶內建設的,一律不得侵佔城市規劃幹道。

  四、現有村鎮房屋翻建,不能超出原用地範圍。原有房屋佔壓城市規劃幹道的,翻建時應退出佔壓的城市規劃幹道。退出城市規劃幹道確有困難的,可暫予適當照顧,但翻建房屋與現有道路路面邊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0至15米。

  五、遠郊區城市幹道未定線的,暫按現在道路路面中心向兩側垂直平分確定城市規劃幹道範圍,主幹道按60米寬度平分,次幹道按50米寬度平分。

  六、城市幹道隔離帶內的現有村鎮建設,均須按有關規定,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七、通過山區的城市幹道兩側隔離帶內的現有村鎮建設,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參照本規定管理。

  八、凡違反本規定的,一律按違法建設處理。

  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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