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動城市污水的綜合利用,進一步節約用水,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經過處理後,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可在一定範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
中水主要用於廁所沖洗、園林灌溉、道路保潔、汽車洗刷以及噴水池、冷卻設備補充用水等。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下列工程,應按規定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一)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旅館、飯店、公寓等。
(二)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文化、體育等建築。
(三)按規劃應配套建設中水設施的住宅小區、集中建築區等。
現有建築屬上述第(一)、(二)項規定範圍內的,可根據條件,逐步配建中水設施。
第四條 中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設計和建設,並與主體建築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中水設施的建設投資納入主體工程預、決算。
第五條 中水管道、水箱等設備外部應涂成淺綠色。中水管道、水箱等嚴禁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直接連接。
第六條 中水設施的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並有市節水辦公室參加。經審查或驗收合格的,方可進行施工或投入運作。
第七條 中水水質必須達到本辦法附表所列各項水質標準。
第八條 中水設施交付使用後,由房屋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與維修。房屋管理單位應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保持中水設施運作的完好狀態,定期化驗中水水質,保證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
中水設施的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經市節水辦公室考核,領取合格證後,方可從事管理工作。
第九條 屬本辦法第三條所列建築工程,不按規定設計和建設中水設施的,規劃部門不發給建設工程許可證,節水辦公室不發給計劃用水許可證,供水部門不予供水。中水設施因管理不善停用或中水水質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節水辦公室限期恢復使用或限期達到水質標準;逾期仍不恢復使用或達不到水質標準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認真執行本辦法,中水設施管理和節約用水成績突出、效果顯著的,依照本市節約用水的有關規定給以獎勵。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6月1日起試行。
注:1、中水其他理化指標,視不同用途,應達到國家的有關水質標準及用水設備本身的要求。
2、本表所列標準第1、2、3、7、8、9、10項按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檢測,其他項目按國家規定的潑水檢驗方法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