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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提高城市管理水準,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和良好的社會秩序,健全和完善“門前三包”責任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城區、近郊區和遠郊區縣的建制鎮、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集貿市場、建築施工現場、停車場、存車處的管理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通過制定居民公約或者村規民約等形式,動員本居住地區的居民、村民搞好住宅門前的環境衛生、綠化美化和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有參加“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維護良好城市環境的義務。

  第三條 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遵循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各單位應當承擔以下“門前三包”責任:

  (一)包環境衛生。負責劃定的責任區內環境整潔,清掃地面,清除痰跡、污物、廢棄物和積水積雪,制止隨地吐痰、亂扔亂倒廢棄物和亂貼亂挂。

  (二)包綠化。在劃定的責任區內,按照園林管理部門的規劃佈置,種植並管護樹木花草,維護綠化設施。

  (三)包社會秩序。在劃定的責任區內,不亂堆亂放雜物,不亂設攤點,不私搭亂建,不亂停車輛。發現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的,或者發生打架鬥毆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有權予以勸阻、制止,並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條 各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區按照下列原則劃定:

  (一)各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區,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劃定。其中地處城市道路兩側臨街的單位,其責任區是本單位臨街一側房基線(有護欄或者圍墻的,從護欄或者圍墻起算)至便道道牙;無便道的,至道路中心線;無毗鄰單位的,從本單位四週房基線起算(有護欄或者圍墻的,從護欄或者圍墻起算)。

  (二)各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區內有經批准的集貿市

  場、停車場、存車處和零散攤位等的,由集貿市場、停車場、存車處的管理單位和零散攤位的經營者按照批准或者規定的範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 各單位按照本辦法承擔“門前三包”責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市和區、縣有關管理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二)確定專人並配備必要的工具,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區內的日常維護管理,做到地面無痰跡、煙頭、紙屑,無散落或者懸挂的塑膠袋等廢棄物,無污水污物,無亂堆亂放,無亂停車輛,無私塔亂建,無亂貼亂挂,綠地內無廢棄物,樹木花草管護良好,樹木上無拴、釘、刻、劃,綠化設施保持完好。

  第六條 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主管,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的落實,按照年度與轄區內各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

  第七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對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工作的監督檢查。

  城區、近郊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對各單位違反“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遠郊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有關的管理部門,對違反“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園林、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違反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風景名勝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應當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北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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