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改善首都大氣環境品質,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禁止在本市城區和近郊區城鎮地區的街道、衚同、廣場、居住小區、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露天燒烤食品。
遠郊區城鎮地區禁止露天燒烤的具體範圍,由遠郊區人民政府劃定。
第二條 在政府劃定的禁止範圍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處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條 “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對在責任區內進行露天燒烤食品的,應當勸阻制止並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對“門前三包”責任單位不勸阻制止也不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的,依照《北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條 生活消費品、生産資料市場的開辦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制止在市場內露天燒烤食品。對開辦單位不制止市場內露天燒烤食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