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交通秩序,改善城市道路兩側和交叉路口的環境,併為綠化首都、美化市容創造條件,根據《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的要求,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在本市市區和郊區城鎮地區的道路(包括主幹道、次幹道和支路,以下簡稱城市道路)兩側和交叉路口周圍新建、改建建築工程,均須按以下規定保持建築工程與城市道路(即規劃道路紅線,下同)之間的距離:
1、立體交叉路口周圍建築工程與城市道路距離的寬度,視城市道路寬度而定:城市道路寬度在150米以上的,距離的寬度不小於15米;城市道路寬度在150米以下(含150米)的,距離的寬度不小於30米。
立體交叉引橋高出地面的,建築工程距離引橋路面外邊線的寬度不小於30米。
特殊形式立體交叉路口周圍建築工程與城市道路距離的寬度,由市規劃管理局視具體情況確定。
2、平交路口周圍30米範圍內,根據規劃的需要,建築工程與城市道路距離寬度不小於10至20米。
3、城市道路兩側(即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建築工程與城市道路距離的寬度,由市規劃管理局按規劃的需要規定。
4、城市道路兩側現有建築物翻建或建設臨時性建築工程,按規定保留距離的寬度確有困難的,可適當照顧。但建築工程與現有城市道路路面邊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0至15米。
現有城市道路交叉口範圍內,禁止新建臨時性建築工程。
二、建築工程與城市道路之間按規定寬度保留的空地,由市規劃管理局安排用途。在用途確定前,可暫由新建、改建工程的建設單位負責進行綠化。
三、新建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包括飯店、旅館、寫字樓、醫院、影劇院、博物館、大型商場等),除按本規定進行建設外,還須按規劃要求在建設用地範圍內留足停車場和綠化用地。
四、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五、本規定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已經批准建設但尚未施工的建築工程,由市規劃管理局根據本規定,區別不同情況重新審定。
市人民政府1984年2月10日批准施行的《關於在城市幹道兩側劃定隔離帶的規定》中,有關城市幹道通過城鎮地區路段的隔離頻寬度的規定,一律按本規定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