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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師範畢業生違反師範畢業生服務期制度的,由市和區、縣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按《辦法》第四條的職責劃分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繳在校期間的專業獎學金和培養費。

  第三條 追繳專業獎學金和培養費的標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市物價部門根據師範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生均教育培養費用制定。

  追繳數額按已服務年限,以每年遞減20%的比例計算。

  本規定中的服務年限自報到之日起開始計算。

  師範畢業生不按國家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全額追繳專業獎學金和培養費。

  第四條 追繳專業獎學金和培養費應使用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統一銀錢收據,並作為其他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補充教育經費。

  第五條 區、縣自行舉辦的師資班畢業生,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市勞動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劃分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規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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