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亓延軍、談緒祥同志的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接受亓延軍、談緒祥辭去北京市副市長職務的請求,並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亓延軍、談緒祥同志的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接受亓延軍、談緒祥辭去北京市副市長職務的請求,並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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