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個人應當履行哪些法律義務和責任?

日期:2020-07-02 17:20    來源: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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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7月2日下午舉行的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佈會上,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副院長、教授王岳就疫情防控期間個人應履行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做了説明。

  問:在疫情防控期間個人應當履行哪些法律義務和責任?

  王岳:新發地聚集性疫情能在短時間取得成效,與全市各行各業落實四方責任防控密不可分。1月份,市政府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明確責任加強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全面落實屬地、部門、單位、個人在疫情防控中的四方責任,建立全社會共同防控體系。而這四方責任中的基礎便是個人責任,如果個人責任落實到位,可以發揮事半功倍的作用,而防控效果也會達到最佳。

  在疫情防控期間,全市絕大多數市民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市人大和政府的要求,依法依規防控,為首都疫情防控做出了努力和犧牲。但是,也確有極個別市民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比如,在隔離期間不按規定進行隔離管控,隨意走動,甚至仍然參加聚餐、聚集;進入公共場所不戴口罩;集中或居家隔離期間有發熱等症狀不及時報告等現象。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要承擔三種法律責任:

  首先是民事責任。如果上述行為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産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侵權人可以向過錯方主張民事賠償責任。

  其次是行政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的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行為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是刑事責任。上述違法行為如果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如有人在疫情防控期間造謠、散佈謠言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是行政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二是刑事責任。編造虛假的疫情資訊,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條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定罪處罰。

  做好首都疫情防控工作,離不開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只有履行好個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才能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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