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共用員工”存在法律風險 法院建議各方預先協商簽署協議
疫情防控期間,部分企業遇到了員工待崗的情況,有些行業則出現人手不足,“共用員工”應運而生。由於“共用員工”涉及多方主體,存在勞動關係上的法律風險,門頭溝法院前天召開線上新聞發佈會,對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作出了解析和提示。
“共用員工”主要是指企業將一定時間內閒置的人力資源調配至具有需求缺口的企業,以降低輸出企業人力成本、提高輸入企業生産能力、確保待崗員工獲得報酬的用工模式。這種形式,使得停工企業減輕了工資資金壓力,解決了輸入企業用工不足的問題,也保障了員工的收入。
但門頭溝法院副院長安輝表示,“共用員工”並非既有的法律概念,屬於勞動資源流動管理的範疇。除了直接將待崗職工派遣至輸入企業,由輸入企業支付報酬的單向模式外,還有員工同時向雙方企業提供勞動的形式,甚至網路上還出現了專門的就業共用平臺。
“‘共用員工’不僅是新的勞動模式,背後的勞動關係認定、工傷賠償、社保繳納等問題,都可能影響到員工的合法權益。”安輝舉例稱,在新型用工形式中,社保繳納主體只能是勞務輸出企業,而員工如果在輸入企業受到工傷,很可能因為企業主體不一致導致工傷認定申請被駁回。新的用工形式也會導致去組織化、隸屬性弱化、工作時間碎片化等問題,雙方企業還可能對出現的問題相互推諉,這亟須相關法規的跟進。
同時,門頭溝法院民一庭負責人韓曉飛發現,因員工跨越多家企業主體,關於員工的報酬支付標準、是否同工同酬、加班費計算標準等問題可能因企業之間的客觀區別而引發爭議。
韓曉飛建議,輸出企業在繼續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同時,應預先了解輸入企業,與員工協調競業禁止、商業秘密等問題,輸入企業則首先應核實員工是否確實與輸出企業存在勞動合同。各方儘量簽署“三方協議”,如果條件允許,建議輸入企業為此類員工購買商業保險,並應注重對“共用員工”的安全保障,“特別是疫情期間,更要注重對員工的健康保護”。(劉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