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關於優化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辦理事項的通知》的徵求意見稿

日期:2020-04-03 16:42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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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趙秀池教授表示,總的看,本次徵求意見的措施,主要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本市營商環境持續優化,在堅持“房住不炒”的基礎上,對商品住房辦理預售許可提出的優化措施,開發項目預售許可申請“門檻”沒有降低,房地産宏觀調控政策沒有改變,與放鬆房地産調控沒有任何關係。

  從政策內容上看:

  一、延長預售期限方面

  現有政策規定,預售許可證在項目竣工之後4個月到期,就無法進行預售;如繼續銷售,就需要項目取得初始産權登記(大産權證)後,申請辦理現房銷售備案。據調查,項目竣工到具備辦理大産權證條件的時間較長(平均在12-18個月左右),導致企業存在較長時間的銷售“空窗期”,期間購房群眾無法簽約。

  此次將預售許可的截止日期調整為開發企業和購房人雙方約定的交房日期(交付日期平均晚於竣工日期10個月左右),一方面可有效延長預售期限,使得預售許可和現售備案實現順暢銜接,更加便於購房人簽約和企業組織銷售;另一方面,清晰界定了商品住房項目的預售許可期限,避免可能出現的“無期限”預售和“辦證難”問題;同時,規避開發商在銷售“空窗期”侵犯購房者合法權益的可能,降低交易風險。

  同時,針對超過交付日期,又確需延長預售期限的項目。徵求意見稿規定,開發企業可提交與全部已購房人簽訂的“延期交房”協議,申請辦理延期,保障了已購房群眾的知情權。

  二、調整預售規模方面

  目前,本市開發項目預售的最低規模為:一個施工證範圍內的住宅,需一次性辦理預售許可(即:一個施工證對應一個預售證)。而一個預售項目一般對應若干棟樓,甚至十幾棟樓,一次性辦理預售導致部分區域供應集中,影響區域市場供需關係;另一方面,項目去化較慢,形成庫存積壓,資金無法回籠,企業經營面臨壓力。

  本次適當調整預售規模,允許一個施工證範圍內的住宅,辦理兩次預售,倉儲、車位等可售部分可單獨辦理一次預售,既有利於優化區域住房供應節奏,也有利於企業緩解資金壓力儘快復工復産。調整後,開發項目辦理預售許可的其他法定條件、形象進度要求、資金監管等政策均沒有變化,抑制投資投機性需求的各種政策、措施沒有放鬆。調整後的預售規模,也比國家規定嚴格(住建部規定,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小於棟)。

  為防止價格上漲,徵求意見稿還提出,項目在首次辦理預售許可時,就要一次性向政府主管部門申報施工證範圍內全部可售住房、倉儲、車位的銷售價格,可防止開發商借兩次辦理預售許可,分批漲價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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