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官解讀疫情下裝修糾紛 延誤不算違約 損失各自承擔
因為疫情的影響,一些業主原打算春節後裝修房子,卻不得不暫停施工。在這種情況下,裝修合同是該解除還是繼續履行?工期延誤、費用上漲的損失又該由誰來承擔?西城法院的法官介紹説,因疫情影響延誤工期不算違約,出現損失各自承擔,或按公平原則分擔。
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李俊介紹説,如因疫情和政府防控措施,正在履行的裝修合同不能復工,或者新簽訂的裝修合同不能按約正常開工,對於裝修合同當事人來説應當屬於不可抗力。因此造成工期延誤的,裝修公司不構成違約,可免除相應責任,工期應當順延。但是,如果裝修公司在疫情之前已經延誤工期,那麼就不能以疫情影響為由免責,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如果雙方都沒有違約,那麼因疫情造成的損失該由誰負擔呢?李俊法官介紹了處理原則:雙方對此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雙方沒有約定的,由於雙方對損失的發生都沒有過錯,應該由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如果一方承擔損失過重的,可以按照公平原則由另一方分擔部分損失。
因為工期延誤或無法開工等問題,一些當事人希望直接解除合同。對此,法官表示,一般而言,疫情對裝修合同履行的影響是暫時性的,不會造成裝修合同永久不能履行,因此當事人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不會予以支援。除非裝修公司能夠證明自己因疫情影響,喪失了進行施工的能力;或者業主對時限有特殊要求,並能夠舉證證明如果不按約定時限完成裝修,就沒有再裝修的必要。合同解除後,裝修公司應將前期收費扣除已發生的費用後,退還給業主。
“就北京而言,承包方或其施工人員大多不是本地人員,承包方或其施工人員長時間無法回京的情況較多。”李俊法官提示説,在此情況下,業主應當經常保持與承包方之間的聯繫,待疫情結束後及時通知對方開工或復工。如果長時間無法聯繫到承包方,或對方明確表示不再回京等,拒絕履行合同,業主應當保留證據,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