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登機前吃退燒藥 隱瞞病情不報 妨害傳染病防治最高可判7年
北京警方近日通報了一起義大利輸入病例在登機前吃藥退燒,並隱瞞發熱症狀未如實申報,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案例。就此採訪了北京市律師協會組建的疫情防控專家律師團成員、職務犯罪預防與辯護專業委員會主任石紅英律師。石律師表示,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將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於後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刑7年。
從警方通報來看,廖某君等人是在入境後才被確診。他們隱瞞症狀時並非確診或疑似病人。那麼,非確診或疑似病人隱瞞病情為何也會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
“此次疫情的防控措施中包括要求所有出入境人員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如出現發熱、幹咳等症狀,不能隱瞞。”石紅英律師認為,幾名涉案人員的主要違法行為就在於隱瞞病情,未如實申報。
石律師介紹説,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將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於後果特別嚴重的,將會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幾名涉案人員最終被認定犯罪,法院將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態度,認罪悔罪表現,行為導致的結果是否嚴重等綜合考慮確定刑期。
“值得一提的是,確診和疑似病人與其他人員妨害疫情防控的定罪並不相同。”石紅英律師説,2020年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其中明確規定對於“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毒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疑似病人,有前面的行為,造成新冠病毒傳播的。”屬於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情形,將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而對於“其他拒絕執行防疫機構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