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經濟補償金3倍封頂基數執行新標準
員工被解聘,經濟補償金常以“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這“一個月工資”怎麼算,常成為勞資雙方爭議焦點,對於平時工資較高的“金領”而言,測算標準更有講究。
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19年接到了這樣一起案件:施某於2016年1月4日入職某投資公司,從事分析師工作,雙方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2017年3月起,施某的月工資為每月5萬元。2019年8月30日,由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公司需要支付施某一筆經濟補償金。施某是這麼算的:自己目前的月工資是5萬元,乘以4個月,得出了20萬元的補償標準。但公司則是這麼算的:施某收入較高,月工資已經超過了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所以適用於3倍封頂的規定。2017年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是8467元/月,以此為基數先乘以3倍,再乘以4個月,所以得出了101604元的最終數額。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施某和公司的演算法均不符合規定,正確的計算方法應該是這樣的:10592元×3倍×4個月=127104元。
為什麼最終的裁決結果是這樣的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專家解釋説,這起勞動爭議很具典型性,涉及到一個經濟補償金3倍封頂基數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對於經濟補償金,月工資高於市平均工資3倍的,按市平均工資3倍封頂,年限按12年封頂。
2018年之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統計局會聯合發佈一個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這個數字會被作為經濟補償金3倍封頂基數。但2019年5月底,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統計局分別發佈了兩組不同的2018年全市的平均工資數據,過去兩局聯合發佈“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傳統做法不復存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發佈的是“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94258元;而北京市統計局發佈的是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為127107元。
經濟補償金的3倍封頂基數到底該以哪個數字為準?實踐中産生了爭議。2019年8月16日,市人力社保局發佈通告稱,經研究決定,將北京市統計部門發佈的北京市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由當地政府公佈的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經濟補償的封頂基數。由於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取代了原職工平均工資,所以新的基數應為127107÷12=10592元。施某應該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就是以此為基數進行計算的。(代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