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法規規章,進一步規範東城區政府資訊相關工作,制定本工作規範。
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編制
(一)區政府各單位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編制並公佈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政府資訊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
2.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和聯繫方式;
3.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辦理程式;
4.政府信息公開的權利救濟途徑。
5.其他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的內容。
(三)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分為電子版、紙質版兩種形式,內容一致。電子版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通過"數字東城"網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向社會公佈。紙質版的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通過區政務服務大廳、區檔案館、區圖書館和各單位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窗口、社區公共查閱室等向社會公佈。
(四)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標明編制年份,各單位要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確保內容完整、準確。
二、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維護
(一)東城區政府信息公開專欄設在"數字東城"網,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統籌管理,區政府各單位分別負責內容更新維護。
(二)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內設"機構職能""法規文件""規劃計劃""業務動態""信息公開目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年報"等欄目。
(三)各行政機關要明確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更新維護工作人員,確保專欄內設欄目及時有效更新。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專欄相應欄目予以公開。
(四)各單位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公開資訊前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並做好擬公開政府資訊的文字校對,確保內容準確無誤。
三、區政府公報管理
(一)區政府公報由區政府辦公室編輯、印製、發行,一般為季度刊發。區政府公報刊載內容為區政府工作報告、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執行情況報告、區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報告及區統計公報;區政府人事任免的決定;區政府發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及其他主動公開的文件等。
(二)區政府公報不得刊登商業性廣告;區政府辦公室加強對區政府公報刊登內容的校對審核,參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規範編排格式,杜絕責任差錯,確保刊登內容準確權威。
(三)區政府公報的紙質版與電子版同步發行,內容一致。紙質版發行範圍除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以及區屬各單位以外,重點向區政務服務大廳、區檔案館、區圖書館、各街道行政服務大廳和社區圖書查閱室等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和公共服務場所贈閱。電子版通過"數字東城"網向社會公佈。
(四)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要認真做好區政府公報的上架公佈展示,滿足公眾查閱需求,提升公報服務公眾效果。
四、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投訴處理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東城區政府各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2.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3.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4.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資訊的;
5.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資訊的;
6.違反《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按照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公佈的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聯繫方式,通過來信、來訪、電話、電子郵箱方式進行舉報投訴。
(三)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投訴,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1.被舉報投訴人不明確或者舉報投訴內容無法核實的;
2.對同一舉報投訴事項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理完畢的;
3.舉報投訴事項正在履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定途徑的;
4.其他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受理範圍的。
(四)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舉報投訴事項,並向舉報投訴人反饋調查處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