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本區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移送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區政府及所屬行政機關(包括垂管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紙質文本的移送工作。
第三條 各單位應及時向區檔案館、區圖書館等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分別移送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紙質文本。
第四條 各單位政府資訊移送工作應由專人負責,並將聯繫人、聯繫電話告知區檔案館、區圖書館等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
第五條 區檔案館、區圖書館等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要根據工作實際制定政府資訊接收管理辦法,使政府資訊的提供利用服務規範化、制度化。
第六條 各單位向不同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移送的政府資訊應堅持格式統一、內容統一、移送時間統一的原則。
第七條 移送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紙質文本內容包括本行政機關形成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以及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並在文本的右上角註明該文件的“索引號”。
第八條 各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形成或變更的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紙質文本移送至指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如本單位上月未産生需要移送的主動公開政府資訊,應於每月10日前將“未産生需要移送的主動公開政府資訊告知函”移送至指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各單位應對本單位已失效的公開資訊在15個工作日內將“失效告知函”移送至指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
第九條 紙質文本應按照國家有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統一文件制發格式。
第十條 各單位移送主動公開政府資訊應採取以下方式:
提供紙質文本原件一式三份,同時填寫相應的《政府資訊紙質文本移送登記表》,分別送達至指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
送達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紙質文本,經接收、移送雙方確認數量、內容無誤後,須當場填寫一式兩聯的《政府資訊紙質文本移送登記表》,接收方留存第一聯,移送方留存第二聯。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移送工作的管理,保證移送工作的順利開展。
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紙質文本管理及移送制度,確保公開政府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移送工作情況納入昌平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體系。區檔案館、區圖書館等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對各單位移送政府資訊情況,按月度進行統計、核對,並將統計結果報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作為考核的重要指標。同時,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將按月度對統計結果向全區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區政府辦公室2008年5月30日發佈的《昌平區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紙質文本移送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