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公司):
現將《關於完善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增強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的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
2014年3月7日
關於完善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增強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的意見(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市委、區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的有關規定,按照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邊查邊改、建章立制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增強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規範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以及市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有關要求和區政府《關於印發昌平區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昌政發〔2010〕24號)精神,結合昌平區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要求,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健全完善體現以人為本、執政為民要求的決策機制,將“公開、透明、參與、互動”的理念貫穿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過程,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進一步推進政府決策的公開化、民主化、科學化,努力在解決關係群眾切身利益問題上取得新突破,在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上取得新進展,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上取得新成效,為加快建設現代化的京北創新中心、國際科教新城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二、基本原則
(一)科學決策原則。以科學的決策理論為指導,運用科學的決策方式,選擇最佳的決策方案,使決策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律和需要。
(二)民主決策原則。實行民主集中制,切實做到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充分發揚民主,拓寬人民群眾參與決策的渠道,體現和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
(三)依法決策原則。實現決策依法有據,決策行為和程式依法進行,對違法決策依法追究責任。
(四)決策公開原則。除依法依紀應當保密的外,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應予公開。
(五)堅持效率原則。適應行政管理的需要,在科學民主的基礎上確定合法程式,提高行政決策效率,防止久議不決。
三、重大行政決策範圍
(一)區政府重大行政事項範圍包括:
1.擬提交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草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草案、財政年度預決算報告;
2.涉及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包括全區、區域和行業性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重要專項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設用地年度計劃,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安排,重大産業政策、産業結構調整措施,主要行業體制改革和區屬國有企業改革,重大國有資産處置,有關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預算外大額度資金安排使用等;
3.涉及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包括政府為群眾擬辦重要實事計劃,重要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價格改革及政府定價調價方案,重要民生事項等;
4.需要由區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項。
(二)需經市政府批准或者區委、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的重大行政事項,按相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或者區委、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區政府行政工作中,日常事務由區長或者主管副區長按照職責分工,依據科學、效率、合法、公平的原則擇優決策,並將決策內容向區政府有關會議通報。依法屬於區政府組成部門職權範圍內的決策事項,由其自行依法決策或者決定。
四、重大行政決策程式
重大行政事項決策議題應當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審議。重大行政事項決策議題可以由區政府領導提出,也可以由各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工作需要或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提案等提出,由區政府辦公室每年年初徵集編制《區政府常務會議重要議題計劃》。區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的決策,一般按照“提出議題—調查研究—擬訂方案—組織論證—徵求意見—政府決策—實施反饋”的工作程式進行,具體分為三個階段:
(一)決策準備階段。
1.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前期調研製度。重大行政事項決策議題責任單位(以下簡稱責任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前期調研工作,廣泛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資訊,並起草決策草案。對較為複雜或存在較大爭議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提出兩個以上比選方案,並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2.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責任單位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根據決策事項具體情況,確定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有關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通過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徵求利益相關主體和其他社會公眾的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項,應當通過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對重大、複雜的決策事項,應當舉行專家論證會,邀請區政府顧問、專家或有關研究機構、諮詢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
採用公示方法徵求意見的,公示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主要內容包括:決策事項;依據、理由和説明;反饋意見的方式、時間;應公示的其他內容。公示主要方式包括:在區政府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同時在徵求意見網頁設置群眾評論區;在《昌平報》、昌平電視台等區屬媒體上公示;在有關公共場所或社區宣傳欄公示;通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公示。由區委宣傳部牽頭,責任單位具體負責,做好社會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討論、網上發帖和回帖等工作,正確引導和把握社會公眾參與討論的方式、方法、方向。
3.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決策事項,責任單位應當組織聽證,形成聽證報告,作為決策依據。
4.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法律法規規章實施、重大民商事合同、以區政府或者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規範性文件的,責任單位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應當經過區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區政府法制辦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材料的合法性、可行性、規範性進行研究審查;根據需要可以開展調研或徵求專家及相關部門意見;審查完畢後,出具合法性審查結論並反饋責任單位。
5.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易引發不穩定問題的,責任單位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應當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並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
6.責任單位應當認真收集整理調查研究、聽取意見、聽證、合法性審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環節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對社會公眾合理意見建議應當採納;未予採納的,應當説明理由。在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時,應當同時提交決策草案的起草説明。未經徵求意見和論證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不得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二)提交決策階段。
1.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經各方面論證和徵求意見後,由責任單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區政府,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策草案應當寫明調查研究、評估論證以及協調情況、主要兩種方案的比較分析、決策風險評估、傾向性意見等。
2.區政府每年從《區政府常務會議重要議題計劃》中選取涉及民生領域和公共政策的重大行政事項決策議題,邀請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區政府顧問、居民群眾和有關單位代表列席區政府常務會議,每次會議邀請列席人員為10人以下。
區人大代表由區政府辦公室商區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室負責邀請;區政協委員由區政府辦公室商區政協提案委負責邀請;區政府顧問、專家或諮詢機構、行業協會、中介組織、利益相關主體、人民團體等的代表由有關部門負責根據需要邀請。
符合條件要求的本區居民群眾可以通過自願報名方式,申請列席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會前5日,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在區政府門戶網站《列席區政府常務會議報名專欄》發佈會議時間、會議內容、居民群眾報名方式等資訊,接受居民群眾列席區政府常務會議的申請,居民群眾報名時須填寫基本情況資訊表;由區政府辦公室會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有關程式從報名人員名單中抽選,經聯繫核實後確定,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居民群眾代表的通知和落實工作。
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在會前3日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送達應邀列席區政府常務會議的人員。
3.應邀列席區政府常務會議的人員有權在會議過程中對議題發表自己的意見和觀點,但不參與會議的表決;嚴格遵守會議制度和會議紀律,準時參加會議,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對外洩露會議未定和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討論情況;積極向所在單位、社區群眾等宣傳會議決定,支援和監督有關單位貫徹執行會議作出的決議和決定。
4.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以下程式進行:
(1)責任單位彙報決策草案的主要內容及起草説明;
(2)參加區政府常務會議的有關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發表意見建議;
(3)應邀列席區政府常務會議的人員發表意見建議;
(4)區政府領導同志發表意見建議。
(5)區長作出決策。
5.除依法不得公開或公開後不利於決策實施和社會穩定的決策事項外,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過程應當通過昌平電視台、昌平廣播電視網、昌平政務微網志等區屬媒體進行報道。有關新聞媒體可以按照規定向區委宣傳部、區政府辦公室報名後選派記者參加會議,進行有序的採訪報道。
(三)決策執行和反饋階段。
1.區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決定,不得推諉、拖延。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收集整理應邀列席區政府常務會議的人員對議題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督促有關部門予以辦理,並適時對辦理情況進行反饋。
2.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督查督辦制度。圍繞落實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決定,建立區政府領導同志跟蹤督查制度,區政府領導同志應當及時深入基層一線開展督查調研,及時了解工作進度,協調各方力量,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區政府督查室、區監察局應當按照要求對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決定及時督辦,一般工作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7個工作日,周期性較長工作承辦單位應當定期向區政府報告階段落實情況;對推諉扯皮、工作不落實、推進不力的單位及其責任人,要通報批評。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決定,應當及時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向區政協通報,主動接受監督。
3.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制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在區政府門戶網站或其他區屬媒體上予以公佈。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行或委託中介機構適時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及時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適時提請區政府決定是否對決策予以調整或者停止執行。
4.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對應聽證而未聽證的、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仍作出決策的、未經集體討論作出決策的行為,以及對依法應作出決策而不作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按照黨紀政紀相關規定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認識。區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充分認識完善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增強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具體舉措,作為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加強依法行政的常態化制度,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緊抓好,真正做到問政於民、問需於民、問計於民,使各項決策更加符合客觀實際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
(二)要強化制度配套。區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圍繞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作體系,探索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作流程,為完善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提供保障。區政府組成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結合工作實際,抓緊完善貫徹本意見的具體措施和配套制度,建立健全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決策形成機制,權責明確、高效暢通的決策落實機制,考核嚴格、紀律嚴明的決策保障機制,努力形成依靠機制和制度維護群眾利益的工作體系。
(三)要深化政務公開。區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認真貫徹落實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各項措施,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積極推進決策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努力提高行政決策透明度。要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暢通政府和群眾互動渠道,善於從群眾來信來訪中確立行政決策事項、完善行政決策措施,及時了解群眾對行政決策的意見建議,努力擴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度。
(四)要注重工作實效。區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從實際出發,及時研究完善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維護和保障群眾利益決策機制的新辦法、新模式,及時提煉總結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全面提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水準。特別要防止出現決策脫離實際,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防止出現決策不尊重民意,聽取群眾意見流於形式、走過場;防止出現決策執行不力,在群眾利益上不維護、不作為等方面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