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部分 2024年度部門預算情況説明
一、部門情況説明
二、收入預算情況説明
三、支出預算情況説明
四、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説明
五、其他情況説明
六、名詞解釋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門預算報表
一、收支總表
二、收入總表
三、支出總表
四、項目支出表
五、政府採購預算明細表
六、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七、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表
八、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表
九、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表
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支出表
十一、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表
十二、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財政撥款明細表
十三、項目支出績效目標表
十四、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表
第一部分 2024年部門預算情況説明
目前,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部門正在根據《北京市機構改革方案》要求,做好機構職能調整、人員轉隸等相關工作,並將機構改革任務及時落實到位。相關預算收支數據、“三公”經費預算、政府採購預算、國有資産佔用等內容,將根據機構改革情況,在預算執行中依法依規作相應調整。
一、部門情況説明
(一)本部門性質、職責等情況
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部門職責是:
1.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駐京機構做好貨幣政策落實與金融監管相關工作。研究擬訂本市金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2.指導、推動本市金融市場、要素市場體系建設和發展,組織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發展。指導、規範各類交易場所的設立和發展。指導推動地方股權交易中心規範發展。
3.統籌推進本市企業融資工作。協調推進企業上市和並購重組。協調推動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指導、推動天使投資、創業投資、股權(産業)投資規範發展。
4.統籌發展本市普惠金融、綠色金融、小微金融。推動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和産品服務創新。協調、推進農村金融改革、創新與發展。指導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與發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金融精準幫扶和扶貧。
5.統籌推進本市金融發展環境建設。協調推動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科技創新和社會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金融發展服務體系,為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京金融機構提供服務。
6.協調在京金融機構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參與本市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引導社會融資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研究擬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協調金融機構綜合運用各種金融工具和平臺,為重點工程、主導産業、重要區域發展和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支援服務。
7.協調、指導金融服務本市社會民生工作。引導、協調金融機構創新服務産品,擴大服務範圍,延伸服務領域,提升服務效率。
8.推進本市金融信用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推進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參與建立信用資訊共用交換機制和信用獎懲機制。
9.研究制定本市金融業發展總體佈局規劃,促進金融機構合理佈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現代金融體系建設,指導金融功能區的建設發展,引導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進駐。監測分析各金融功能區發展情況。
10.負責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産管理公司行政審批工作,並依法依規監管。配合推進市屬金融機構改革重組。承擔集體改制企業上市的産權確認職責。指導、規範金融中介機構發展。
11.對本市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加強監管。
12.牽頭負責防範和打擊金融欺詐、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負責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3.指導、協調本市金融人才資源開發管理和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1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機構設置情況
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部門內設機構有:辦公室、研究室、法制處、金融發展協調處、銀行保險處(金融機構服務處)、資本市場處(上市工作處)、金融科技處、行政審批處、地方金融機構監管一處、地方金融機構監管二處、地方金融機構監管三處、金融風險管理處、應急打非處、人事處等14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委。下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1家,為北京市金融發展促進中心。
(三)人員編制及實有情況
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部門行政編制105人,實際105人;事業編制37人,實際28人;退休人員6人。
二、收入預算情況説明
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部門2024年度收入預算12618.43萬元,比2023年年初預算數8325.25萬元增加4293.18萬元,增長51.57%。主要原因是編制內人員變動,人員經費增加,以及增加安排金融業國際交流服務保障經費。
(一)本年財政撥款收入12612.95萬元
1.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12612.95萬元。
2.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收入0萬元。
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撥款收入0萬元。
(二)本年其他資金收入0.20萬元
4.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0萬元。
5.事業收入0萬元。
6.上級補助收入0萬元。
7.附屬單位上繳收入0萬元。
8.事業單位經營收入0萬元。
9.其他收入0.20萬元。
(三)上年結轉結餘5.28萬元
10.上年結轉結餘5.28萬元。
圖1:收入預算
三、支出預算情況説明
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部門2024年支出預算12618.43萬元,比2023年年初預算數8325.02萬元增加4293.41萬元,增長51.57%。主要原因是編制內人員變動,人員經費增加,以及增加安排金融業國際交流服務保障經費。
(一)基本支出。基本支出預算5143.54萬元,佔總支出預算40.76%,比2023年年初預算數5069.75萬元增加73.79萬元,增長1.46%。
(二)項目支出。項目支出預算7474.57萬元,比2023年年初預算數3255.27萬元增加4219.30萬元,增長129.61%。其中:
1.事業單位經營支出0萬元。
2.上繳上級支出0萬元。
3.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0萬元。
圖2: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情況
(三)年終結轉結餘資金0.32萬元
四、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説明
(一)“三公”經費的單位範圍
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部門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維護費開支單位包括北京市金融發展促進中心,1個所屬單位。
(二)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説明
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部門2024年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81.25萬元,與2023年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81.25萬元持平。其中:
1.因公出國(境)費用。2024年預算數52.94萬元,與2023年年初預算數52.94萬元持平,主要原因:落實政府“過緊日子”要求,合理安排一般性支出。
2.公務接待費。2024年預算數2.21萬元,與2023年年初預算數2.21萬元持平,主要原因:落實政府“過緊日子”要求,合理安排一般性支出。
3.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維護費。2024年預算數26.10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2024年預算數0.00萬元,與2023年年初預算數0.00萬元持平,主要原因:2024年無公務用車購置計劃。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2024年預算數26.10萬元,其中:公務用車燃油9.63萬元,公務用車維修4.22萬元,公務用車保險1.92萬元,其他支出10.33萬元。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2024年預算數與2023年年初預算數26.10萬元持平。主要原因:落實政府“過緊日子”要求,合理安排一般性支出。
五、其他情況説明
(一)政府採購預算説明
2024年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部門政府採購預算總額1429.85萬元,其中:政府採購貨物預算8.50萬元,政府採購工程預算0萬元,政府採購服務預算1421.35萬元。
(二)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説明
2024年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部門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總額2703.13萬元。
(三)機關運作經費説明
2024年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1家行政單位的機關運作經費財政撥款預算291.07萬元。
(四)項目支出績效目標情況説明
2024年,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部門填報績效目標的預算項目44個,佔本部門本年預算項目44個的100%。填報績效目標的項目支出預算7475.57萬元,佔本部門本年項目支出預算的100%。
(五)重點行政事業性收費情況説明
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部門2024年無重點行政事業性收費。
(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情況説明
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部門2024年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預算。
(七)國有資産佔用情況説明
截至2023年底,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部門共有車輛11台,共計254.29萬元;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的設備9台(套)、共計4137.3336萬元。2024年預算安排中,購置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的設備0台(套),2024年無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資産購置計劃。
六、名詞解釋
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數:指本部門當年部門預算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維護費預算數。
機關運作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運作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政府採購: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是規範財政支出管理和強化預算約束的有效措施。
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於自身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並根據服務數量和品質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門預算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