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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檢察院2024年財政預算資訊

日期:2024-02-29 10:00    來源: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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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2024年度部門預算情況説明

  一、部門情況説明

  二、收入預算情況説明

  三、支出預算情況説明

  四、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説明

  五、其他情況説明

  六、名詞解釋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門預算報表

  一、收支總表

  二、收入總表   

  三、支出總表

  四、項目支出表

  五、政府採購預算明細表

  六、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七、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表

  八、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表

  九、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表

  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支出表

  十一、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表

  十二、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財政撥款明細表

  十三、項目支出績效目標表

  十四、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表

第一部分 2024年部門預算情況説明

  一、部門情況説明

  (一)本部門性質、職責等情況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單位性質為法律監督機關,部門職責包括:

  1、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統一檢察機關思想和行動,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2、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相關業務進行指導,根據中央、北京市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要求,制定檢察工作方針、總體規劃,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3、依照法律規定對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4、對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進行審查,批准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援公訴,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等相關工作。

  5、負責應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刑事、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等生傚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判決裁定等生傚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

  6、負責應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提起公益訴訟工作,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提起公益訴訟工作。

  7、負責應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8、受理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檢察工作。

  9、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10、開展理論研究並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相關工作。

  11、負責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北京市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內設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組織指導檢察機關教育培訓工作。

  12、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務督察工作。

  13、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資訊工作。

  14、在黨中央、北京市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開展對外交流合作,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工作。

  15、其他應當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二)機構設置情況

  經市委編委、市委編辦批復同意,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設置16個職能部(室),分別為第一檢察部、第二檢察部、第三檢察部、第四檢察部、第五檢察部、第六檢察部、第七檢察部、第八檢察部、第九檢察部、第十檢察部、第十一檢察部、第十二檢察部(檢察技術部)、法律政策研究室、辦公室、檢務督察部(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行政事務管理部;另設置政治部、機關黨委(黨建工作處)、機關紀委;此外,設置1個臨時內設機構,為數字檢察部。

  下屬1預算單位,即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本級)。

  (三)人員編制及實有情況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行政編制399人,實有人數367人;事業編制72人,實有人數51人;聘用人員(檢察院聘任制書記員聘用制司法警察、其他聘用人員--臨時工)161人。離退休人員306人,其中:離休7人,退休299人。

  二、收入預算情況説明

  2024年度收入預算31885.81萬元,比2023年年初預算數31718.04 萬元增加167.77萬元,增長0.53%。主要原因是本院人員正常晉級晉檔,基本經費對應增加。

  (一)本年財政撥款收入30373.8萬元

  1.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30373.8萬元。

  2.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收入0萬元。

  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撥款收入0萬元。

  (二)本年其他資金收入1512萬元

  4.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0萬元。

  5.事業收入0萬元。

  6.上級補助收入0萬元。

  7.附屬單位上繳收入0萬元。

  8.事業單位經營收入0萬元。

  9.其他收入1512萬元。

  (三)上年結轉結餘0.01萬元

  10.上年結轉結餘0.01萬元。

圖1:收入預算

圖1:收入預算

  三、支出預算情況説明

  2024年支出預算31885.81萬元,比2023年年初預算數31718.04 萬元增加167.77萬元,增長0.53%。主要原因是本院人員正常晉級晉檔,基本經費對應增加。

  (一)基本支出。基本支出預算25427.77萬元,佔總支出預算79.75%,比2023年年初預算數25203.4萬元增加224.37萬元,增長0.89%。

  (二)項目支出。項目支出預算6458.04萬元,比2023年年初預算數6514.64 萬元減少56.6萬元,下降0.87%。其中:

  1.事業單位經營支出0萬元。

  2.上繳上級支出0萬元。

  3.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0萬元。

圖2: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情況

圖2: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情況

  (三)年終結轉結餘資金0萬元

  四、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説明

  (一)“三公”經費的單位範圍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維護費開支單位包括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本級)1個所屬單位。其他所屬單位2024年無財政撥款安排的“三公”經費預算。

  (二)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説明

  2024年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379.57萬元,比2023年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減少82.75萬元。其中:

  1.因公出國(境)費用。2024年預算數175.28萬元,與2023年年初預算數175.28萬元持平。主要原因是落實政府過緊日子要求,嚴控一般性支出。

  2.公務接待費。2024年預算數8.86萬元,與2023年年初預算數8.86萬元持平。主要原因是落實政府過緊日子要求,嚴控一般性支出。

  3.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維護費。2024年預算數195.43萬元,包括:公務用車購置費2024年預算數0萬元,比2023年年初預算數61.03萬元減少61.03萬元,主要原因:2024年無公務用車購置計劃。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2024年預算數195.43萬元,其中:公務用車燃油55萬元,公務用車維修55萬元,公務用車保險50萬元,其他支出35.43萬元。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2024年預算數比2023年年初預算數217.15萬元減少21.72萬元,主要原因:車輛編制調整,實有車輛數減少,相關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降低。

  五、其他情況説明

  (一)政府採購預算説明

  2024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政府採購預算總額3473.58萬元,其中:政府採購貨物預算604.43萬元,政府採購工程預算0萬元,政府採購服務預算2869.15萬元。

  (二)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説明

  2024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總額3702.82萬元。

  (三)機關運作經費説明

  2024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1家行政單位以及0家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的機關運作經費財政撥款預算3981.23萬元。

  (四)項目支出績效目標情況説明

  2024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填報績效目標的預算項目23個,佔本部門本年預算項目23個的100%。填報績效目標的項目支出預算6458.04萬元,佔本部門本年項目支出預算的100%。

  (五)重點行政事業性收費情況説明

  本部門2024年無重點行政事業性收費。

  (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情況説明

  本部門2024年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預算。

  (七)國有資産佔用情況説明

  截至2023年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共有車輛101台,共計2061.46萬元;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的設備86台(套)、共計10379.19萬元。2024年預算安排中,購置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的設備1台(套),共計70萬元。

  六、名詞解釋

  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數:指本部門當年部門預算中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維護費預算數。

  機關運作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運作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政府採購: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是規範財政支出管理和強化預算約束的有效措施。

  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於自身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並根據服務數量和品質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檢察”款:指檢察院用於保障機構正常運作、開展檢察業務工作的支出。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門預算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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