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部分 2024年度部門預算情況説明
一、部門情況説明
二、收入預算情況説明
三、支出預算情況説明
四、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説明
五、其他情況説明
六、名詞解釋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門預算報表
一、收支總表
二、收入總表
三、支出總表
四、項目支出表
五、政府採購預算明細表
六、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七、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表
八、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表
九、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表
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支出表
十一、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表
十二、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財政撥款明細表
十三、項目支出績效目標表
十四、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表
第一部分 2024年部門預算情況説明
一、部門情況説明
(一)本部門性質、職責等情況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是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部署,在北京市建立的跨行政區劃的中級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部門性質為國家審判機關。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部門職責是依法對本院管轄範圍內的案件行使審判權,案件管轄範圍主要包括:以本市區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本市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4000萬元以上、50億元以下的一審涉外及涉港澳臺商事案件(金融、知産案件除外);跨地區的重大環境資源保護案件、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一審案件;本市人民法院管轄的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仲裁裁決、民事判決案件;本市人民法院管轄的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或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對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部分案件;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環境保護行政案件上訴案件;京津冀鐵路專門管轄一審上訴案件;市高級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特殊案件。
(二)機構設置情況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依託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成立,保留了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名稱和規格,內設10個機構,包括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商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綜合審判庭、執行局、綜合行政辦公室、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支隊和督察室。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部門下屬單位數量1個,為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本級。
(三)人員編制及實有情況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部門行政編制127人,實有人數121人;事業編制0人,實有人數0人;聘用人員(法院聘任書記員、聘用制司法警察、其他聘用人員--臨時工)75人;離退休人員40人,其中離休人員0人,退休人員40人。
二、收入預算情況説明
2024年度收入預算11531.77萬元,比2023年年初預算數11456.95萬元增加74.82萬元,增長0.65%。主要原因是人員正常晉級晉檔,基本經費對應增長。
(一)本年財政撥款收入11525.79萬元
1.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11525.79萬元。
2.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收入0萬元。
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撥款收入0萬元。
(二)本年其他資金收入4.77萬元
4.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0萬元。
5.事業收入0萬元。
6.上級補助收入0萬元。
7.附屬單位上繳收入0萬元。
8.事業單位經營收入0萬元。
9.其他收入4.77萬元。
(三)上年結轉結餘1.21萬元
10.上年結轉結餘1.21萬元。
圖1:收入預算
三、支出預算情況説明
2024年支出預算11531.77萬元,比2023年年初預算數11456.95萬元增加74.82萬元,增長0.65%。主要原因是人員正常晉級晉檔,基本經費對應增長。
(一)基本支出。基本支出預算7686.30萬元,佔總支出預算66.65%,比2023年年初預算數7571.75萬元增加114.55萬元,增長1.51%。
(二)項目支出。項目支出預算3845.47萬元,比2023年年初預算數3885.20萬元減少39.73萬元,下降1.02%。其中:
1.事業單位經營支出0萬元。
2.上繳上級支出0萬元。
3.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0萬元。
圖2: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情況
(三)年終結轉結餘資金0萬元
四、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説明
(一)“三公”經費的單位範圍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部門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維護費開支單位包括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本級,1個所屬單位。其他所屬單位2024年無財政撥款安排的“三公”經費預算。
(二)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説明
2024年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38.66萬元,比2023年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減少3.22萬元。其中:
1.因公出國(境)費用。2024年預算數0萬元,與2023年年初預算數0萬元持平,主要原因:全市法院財物統一管理後,因公出國(境)費用安排在市高法本級。
2.公務接待費。2024年預算數0萬元,與2023年年初預算數0萬元持平,主要原因:厲行勤儉節約,嚴控公務接待支出。
3.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維護費。2024年預算數38.66萬元,包括:公務用車購置費2024年預算數0萬元,與2023年年初預算數0萬元持平,主要原因:本部門2024年無公務用車購置計劃;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2024年預算數38.66萬元,其中:公務用車燃油6萬元,公務用車維修14.59萬元,公務用車保險12.28萬元,其他支出5.79萬元。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2024年預算數比2023年年初預算數41.88萬元減少3.22萬元,主要原因:2024年度調出2輛執法執勤公務用車,相應公車運作維護費減少。
五、其他情況説明
(一)政府採購預算説明
2024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部門政府採購預算總額1478.24萬元,其中:政府採購貨物預算339萬元,政府採購工程預算0萬元,政府採購服務預算1139.24萬元。
(二)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説明
2024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部門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總額1741.74萬元。
(三)機關運作經費説明
2024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部門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本級等1家行政單位以及0家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的機關運作經費財政撥款預算1333.78萬元。
(四)項目支出績效目標情況説明
2024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部門填報績效目標的預算項目10個,佔本部門本年預算項目10個的100%。填報績效目標的項目支出預算3845.47萬元,佔本部門本年項目支出預算的100%。
(五)重點行政事業性收費情況説明
2024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名稱:訴訟費,收費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1號)及《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非財産民事案件等訴訟受理費標準的通告》(京發改〔2007〕1111號),執收主體: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收費部門: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收費標準: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1號)及《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非財産民事案件等訴訟受理費標準的通告》(京發改〔2007〕1111號),收入預計9800萬元。
(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情況説明
本部門2024年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預算。
(七)國有資産佔用情況説明
截至2023年底,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部門共有車輛26台,共計508.80萬元;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的設備11台(套)、共計998.79萬元。2024年預算安排中,購置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的設備0台(套),共計0萬元。
六、名詞解釋
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數:指本部門當年部門預算中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維護費預算數。
機關運作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運作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法院”款:為保障法院司法審判工作運作,用於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審判和執行活動支出,審判業務用房建設維修和設備購置支出,以及相關業務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化運作管理支出等,包括辦案費、場地租賃費、勞務費、司法郵寄費、法律宣傳費、訴訟服務、專用的設備購置和維修、審判業務用房和人民法庭設備的購置和維修、審判執行信息化建設和運作維護等費用。
政府採購: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是規範財政支出管理和強化預算約束的有效措施。
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於自身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並根據服務數量和品質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門預算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