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部分 2024年度部門預算情況説明
一、部門情況説明
二、收入預算情況説明
三、支出預算情況説明
四、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説明
五、其他情況説明
六、名詞解釋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門預算報表
一、收支總表
二、收入總表
三、支出總表
四、項目支出表
五、政府採購預算明細表
六、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七、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表
八、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表
九、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表
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支出表
十一、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表
十二、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財政撥款明細表
十三、項目支出績效目標表
十四、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表
第一部分 2024年部門預算情況説明
一、部門情況説明
(一)本部門性質、職責等情況
單位性質為行政單位,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負責審理轄區內刑事、民商事和行政等案件,依法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的任務是通過行使國家審判權,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經濟糾紛、行政糾紛,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制財産、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産,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産,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二)機構設置情況
法院現有22個部門,其中:審判業務機構19個,非審判業務機構3個。包括: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執行局、政治部(機關黨委、機關紀委)、綜合辦公室等部門。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包括1個預算單位,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本級)。
(三)人員編制及實有情況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部門行政編制598人,實際584人;事業編制81人,實際75人;聘用人員(法院聘任書記員、聘用制司法警察、其他聘用人員--臨時工)387人。
離退休人員145人,其中:離休2人,退休143人。
二、收入預算情況説明
2024年度收入預算51359.12萬元,比2023年年初預算數50064.9萬元增加1294.22萬元,增長2.59%。主要原因是新錄用人員增加以及編制內實有人員工資和社保基數正常調整。
(一)本年財政撥款收入51021.94萬元
1.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51021.94萬元。
2.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收入0萬元。
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撥款收入0萬元。
(二)本年其他資金收入209萬元
4.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0萬元。
5.事業收入0萬元。
6.上級補助收入0萬元。
7.附屬單位上繳收入0萬元。
8.事業單位經營收入0萬元。
9.其他收入209萬元。
(三)上年結轉結餘128.18萬元
10.上年結轉結餘128.18萬元。
圖1:收入預算
三、支出預算情況説明
2024年支出預算51359.12萬元,比2023年年初預算數50064.9萬元增加1294.22萬元,增長2.59%。主要原因是新錄用人員增加以及編制內實有人員工資和社保基數正常調整。
(一)基本支出。基本支出預算38046萬元,佔總支出預算74.08%,比2023年年初預算數36498.3萬元增加1547.7萬元,增長4.24%。
(二)項目支出。項目支出預算13313.12萬元,比2023年年初預算數13566.59萬元減少253.47萬元,下降1.87%。其中:
1.事業單位經營支出0萬元。
2.上繳上級支出0萬元。
3.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0萬元。
圖2: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情況
(三)年終結轉結餘資金0萬元
四、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説明
(一)“三公”經費的單位範圍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部門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維護費開支單位包括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本級)1個所屬單位。其他所屬單位2024年無財政撥款安排的“三公”經費預算。
(二)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説明
2024年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251.7萬元,與2023年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持平。其中:
1.因公出國(境)費用。2024年預算數0萬元,與2023年年初預算數持平,主要原因:全市法院財物統一管理後,因公出國經費僅安排在市高級法院本級。
2.公務接待費。2024年預算數8萬元,與2023年年初預算數持平。
3.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維護費。2024年預算數243.7萬元,包括:公務用車購置費2024年預算數0萬元,與2023年年初預算數持平。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2024年預算數243.7萬元,其中:公務用車燃油108.76萬元,公務用車維修48.81萬元,公務用車保險48.81萬元,其他支出37.32萬元。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2024年預算數與2023年年初預算數持平。
五、其他情況説明
(一)政府採購預算説明
2024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政府採購預算總額5900.05萬元,其中:政府採購貨物預算517.7萬元,政府採購工程預算0萬元,政府採購服務預算5382.35萬元。
(二)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説明
2024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總額5107.97萬元。
(三)機關運作經費説明
2024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部門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本級)1家行政單位的機關運作經費財政撥款預算5516.92萬元。
(四)項目支出績效目標情況説明
2024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部門填報績效目標的預算項目11個,佔本部門本年預算項目11個的100%。填報績效目標的項目支出預算13257.18萬元,佔本部門本年項目支出預算的100%。
(五)重點行政事業性收費情況説明
2024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名稱:訴訟費,收費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1號)及《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非財産民事案件等訴訟受理費標準的通告》(京發改〔2007〕1111號),執收主體: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收費部門: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收費標準:《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1號)及《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非財産民事案件等訴訟受理費標準的通告》(京發改〔2007〕1111號),收入預計35000萬元。
(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情況説明
本部門2024年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預算
(七)國有資産佔用情況説明
截至2023年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部門共有車輛89台,共計1938.11萬元;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的設備34台(套)、共計3381.32萬元。2024年預算安排中,購置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的設備0台(套),共計0萬元。
六、名詞解釋
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數:指本部門當年部門預算中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維護費預算數。
機關運作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運作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政府採購: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是規範財政支出管理和強化預算約束的有效措施。
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於自身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並根據服務數量和品質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法院”款:為保障法院司法審判工作運作,用於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審判和執行活動支出,審判業務用房建設維修和設備購置支出,以及相關業務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化運作管理支出等,包括辦案費、場地租賃費、勞務費、司法郵寄費、法律宣傳費、訴訟服務、專用的設備購置和維修、審判業務用房和人民法庭設備的購置和維修、審判執行信息化建設和運作維護等費用。
“法院”款:為保障法院司法審判工作運作,用於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審判和執行活動支出,審判業務用房建設維修和設備購置支出,以及相關業務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化運作管理支出等,包括辦案費、場地租賃費、勞務費、司法郵寄費、法律宣傳費、訴訟服務、專用的設備購置和維修、審判業務用房和人民法庭設備的購置和維修、審判執行信息化建設和運作維護等費用。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門預算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