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部門決算説明
一、部門基本情況
(一)部門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駐京機構做好貨幣政策落實及金融監管相關工作;研究擬訂本市金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2.指導、推動本市金融市場、要素市場體系建設和發展;組織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指導、規範各類交易所的設立和發展;協調推進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在本市的試點和發展工作;協調推進場外市場在京發展工作。
3.統籌推進本市企業融資工作;協調推動本市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機構服務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協調推進企業上市和並購重組;協調推動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指導、推動創業投資基金、股權(産業)投資基金規範發展。
4.協調、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優化農村金融發展環境,推動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和産品服務創新;指導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與發展;協調推動涉農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增強金融強農惠農能力。
5.統籌推進本市金融發展環境建設,建立健全金融服務體系,為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京金融機構提供服務。
6.協調在京金融機構為首都經濟發展服務;參與本市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引導社會融資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研究擬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協調金融機構綜合運用各種金融工具和平臺,為重點工程、主導産業、重要區域發展和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支援服務。
7.協調、指導金融服務社會民生工作;引導、協調金融機構創新服務産品,擴大服務範圍,延伸服務領域,提升服務效率。
8.推進本市金融信用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推進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參與建立信用資訊共用交換機制和信用獎懲機制。
9.研究制定本市金融業發展總體佈局規劃,促進金融機構合理佈局;指導金融功能區、金融後臺園區的建設發展,引導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進駐;監測分析各金融功能區、金融後臺園區發展情況。
10.負責本市小額貸款公司審批和監管工作;負責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變更審批及日常監管;承擔集體改制企業上市的産權確認職責;承擔市屬金融機構和地方審批金融機構相應授權監管職責;指導、規範金融中介機構發展。
11.推進市屬金融機構改革重組;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經營活動、非法期貨業務、非法外匯買賣和反洗錢、反假幣工作;負責本市金融應急處理機制建設,組織協調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2.指導、協調本市金融人才資源開發管理和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13.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部門決算單位構成
納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部門決算匯總範圍的獨立核算單位共2家。北京市金融局本級1家,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北京金融發展促進中心1家。
二、2015年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説明
2015年度收入總計5825.10萬元,其中:本年收入5824.49萬元,年初結轉和結餘0.61萬元。在本年收入中,財政撥款收入5782.47萬元,佔收入合計的99.28%;其他收入42.03萬元,佔收入合計的0.72%。
2015年度本年支出合計5696.23萬元,其中:基本支出1447.94萬元,佔支出合計的25.42%;項目支出4248.29萬元,佔支出合計的74.58%。
2015年無結餘分配,年末結轉和結餘128.87萬元。
三、2015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説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總體情況
2015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5673.88萬元,主要用於以下方面:1.“教育支出”:2015年度決算105.14萬元。2.“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2015年度決算97.06萬元。3.“金融支出”2015年度決算5471.69萬元。
(二)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具體情況
1.“教育支出”
“進修及培訓”:2015年度決算105.14萬元,比2015年年初預算187.05萬元減少81.91萬元,減少43.79%。主要原因為縮減一般行政經費支出。
2.“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
“醫療保障”2015年度決算97.06萬元,與2015年年初預算103.06萬元相比減少6萬元,減少5.82%。主要原因為行政醫療經費中12月份社保中心扣款結算單延遲。
3.“金融支出”
“金融部門行政支出”2015年度決算5397.01萬元,比2015年年初預算3988.19萬元增加1408.82萬元,增加35.32%。主要原因是追加2015年度打擊非法集資專項整治工作經費。
“金融部門監管支出”2015年度決算74.68萬元,比2015年年初預算0.79萬元增加73.89萬元,增長93.66%。主要原因是支付2013年信息化監管系統建設尾款。
四、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説明
本年度無此項支出。
五、2015年度財政撥款基本支出經濟分類決算情況説明
2015年本部門使用財政撥款安排基本支出1425.59萬元,其中:(1)工資福利支出包括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伙食補助費、績效工資、其他工資福利支出;(2)商品和服務支出包括辦公費、印刷費、諮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因公出國(境)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委託業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其他交通費、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3)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包括離休費、退休費、撫恤金、生活補助、醫療費、助學金、獎勵金、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4)其他資本性支出包括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等。
2015年度“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及説明
單位名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單位:萬元
“三公”經費財政撥款合計 | 因公出國(境)費用 | 公務接待費 |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維護費 | ||||||
公務用車購置費 | 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 | ||||||||
小計 | 公務用車加油 | 公務用車維修 | 公務用車保險 | 其他 | |||||
2015年預算 | 194.27 | 135.00 | 14.57 | 0.00 | 44.70 | 16.80 | 5.39 | 5.39 | 17.12 |
2015年決算 | 179.93 | 131.89 | 4.90 | 0.00 | 43.14 | 16.59 | 4.39 | 5.74 | 16.42 |
注:“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決算數,反映本部門使用當年財政撥款實際支出數和使用年初結轉和結餘資金實際支出數(包含一般公共預算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
一、“三公”經費的單位範圍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部門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開支單位包括所屬1個行政單位、1個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二、“三公”經費支出口徑
“三公”經費是指本部門通過財政撥款資金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三、“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決算情況説明
2015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決算數179.93萬元,比2015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年初預算194.27萬元減少14.34萬元。其中:
1.因公出國(境)費用。2015年決算數131.89萬元,比2015年年初預算數135萬元減少3.11萬元。主要原因:落實厲行節約要求,嚴格控制出國考察等支出;2015年因公出國(境)費用主要用於參加京臺論壇、亞洲金融論壇等重大金融活動、組織金融創新境外培訓等方面。2015年組織因公出國(境)團組15個(參團9個),累計39人次,每人平均因公出國(境)費用3.38萬元。
2.公務接待費。2015年決算數4.90萬元,比2015年年初預算數14.57萬元減少9.67萬元。主要原因:落實厲行節約要求,嚴格控制公務接待支出。2015年公務接待費主要用於接待外省市到我市調研人員、金融機構有關人員、市、區縣有關部門人員等。2015年公務接待共45批次,490人次。
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維護費。2015年決算數43.14萬元,比2015年年初預算數44.70萬元減少1.56萬元。其中,無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2015年決算數43.14萬元,比2015年年初預算數44.70萬元減少1.56萬元,主要原因:落實厲行節約要求,嚴格控制公務用車支出。2015年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中,公務用車加油16.59萬元,公務用車維修4.39萬元,公務用車保險5.47萬元,公務用車其他支出16.42萬元。2015年實有公務用車11輛,車均運作維護費3.92萬元。
2015年度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説明
一、機關運作經費支出情況
2015年本部門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使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經費支出,合計114.14萬元。
機關運作經費: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運作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二、政府採購支出情況
2015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政府採購支出1647.71萬元,其中;政府採購貨物支出34.82萬元,無政府採購工程支出,政府採購服務支出1612.89萬元。授予中小企業合同金額1647.71萬元,佔政府採購支出總額的100%。
三、國有資産佔用情況
固定資産總額525.32萬元,其中:汽車11輛,268.75萬元;無單價200萬元以上的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