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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將於6月30日起施行。解釋共12條,從責任主體、責任認定、賠償計算、程式規定等方面作出規定。
關於“開門殺”事故,最新司法解釋明確,當被侵權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並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以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援;保險賠償後仍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
換句話説,“開門殺”事故中,乘客責任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保險不能任意拒賠,司機和乘客也不能輕易甩鍋。
“無償搭乘”“搭便車”在日常生活中較為普遍。“好意同乘”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該如何劃分責任?對於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載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的,根據民法典規定,在機動車使用人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應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賠償責任。
發生事故後,公安交管部門往往會對事故責任作出全責、主責、同責、次責等認定。據介紹,這一認定中的全責、主責,能否直接等同於機動車使用人對搭乘人所受損害具有“重大過失”,進而不能減輕其向搭乘人的賠償責任,存在不同認識。
對此,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等,判斷機動車使用人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租車借車出事故,車主有何責任?司法解釋明確,被侵權人一併請求機動車使用人與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責任的,由使用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在其過錯範圍內與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明確,上述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也就是説,誰開車誰擔責,但如果車主或租車公司存在過錯,需要在其過錯範圍內,與駕駛人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