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電動自行車
● 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申請登記
● 新增車身顏色、所有人、更換零部件等變更登記項目
● 過戶交易應在交付之日起30日內申請轉讓登記
● 使用10年以上車輛可申請延用登記
● 不再使用的電動自行車,要及時辦理行駛證、號牌登出
市公安交管部門近日發佈了新修訂的《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並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登記規定》要求,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本市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非機動車登記站,或者在電動自行車生産銷售企業設置的登記服務點申請登記。
在明確電動自行車登記要求的基礎上,《登記規定》增加了變更、延用等新內容,修改刪除了不適用條款。
可進行變更項目方面,新增加了電動自行車車身顏色的變更,可滿足市民對車輛外觀的個性化需求;為確保車輛行駛安全,對於電動自行車電動機、車架損壞的,可更換同産品型號電動機、車架後辦理變更;對於電動自行車屬於兩人以上共同所有,如夫妻共同所有的,可辦理共同所有人姓名變更,滿足市民多種業務辦理的需求。同時,對於車輛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號碼、住所地及聯繫方式手機號碼變更的,增加了相應的業務辦理項目。
針對電動自行車過戶交易的需求,《登記規定》明確,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讓的,應當自電動自行車交付之日起30日內到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非機動車登記站申請轉讓登記。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所有人住所地、聯繫方式變更的,也需要在資訊或者事項變更後3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登記規定》明確了使用10年以上車輛延期使用相關內容。根據新修訂的《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中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有效期滿後,車輛需要繼續上道路行駛的,所有人可以提出延用申請的規定,市民可在車輛距登記日期屆滿10年前90日內,到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非機動車登記站申請延用登記。經現場查驗車輛,與登記資訊進行核對,不存在改裝等情形的,延用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後可繼續申請延用。同時,對於2026年5月1日前已登記滿10年的車輛,市民可在2026年8月31日前申請延用。
對不再使用的電動自行車,要及時辦理行駛證、號牌登出。《登記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電動自行車遺失、滅失、損毀、退車和不再使用的應當辦理行駛證、號牌登出登記的具體情形,同時明確了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和號牌被依法撤銷、撤回的,以及行駛證、號牌有效期屆滿或者登記滿10年的電動自行車未申請延用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辦理登出登記。
市公安交管部門表示,下一步將結合新修訂的《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的正式實施和市民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的需求,不斷拓展登記服務網點、延伸登記服務範圍,便利市民就近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積極推進通過網際網路提交電動自行車業務申請,將推出聯繫方式變更、行駛證號牌登出等更多網上業務辦理事項,進一步提升公安交管服務質效,更好服務市民出行。(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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