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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將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配合《條例》落地,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起草的《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于4月1日至4月15日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其中對電動自行車上牌、過戶、車牌安裝等,都有新的要求。
購車15日內需登記
在登記流程方面,《修訂草案》規定,單位和個人申請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並列入《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産品目錄》。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市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非機動車登記站,或者在電動自行車生産銷售企業設置的登記服務點申請登記。登記站點接到註冊登記申請後,應當在一日內查驗電動自行車的品牌、型號、整車編碼及電動機編碼,對申請材料齊全有效、電動自行車查驗合格的,核發有效期為十年的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
《修訂草案》還明確了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具體情形。其中,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未列入《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産品目錄》的;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電動自行車不符的;電動自行車來歷證明被塗改或者來歷證明記載的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電動自行車被盜搶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等七種情形,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細化變更、轉讓、登出登記程式
《修訂草案》還細化了變更、轉讓、登出登記程式。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變更車身顏色、更換同産品型號電動機或車架的,應當在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讓的,應當在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遺失、滅失、損毀、退車或者不再使用的,應當申請登出登記。
《修訂草案》提出,申請電動自行車變更、轉讓、登出登記前,所有人應當配合將涉及該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未處理完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書面或電子告知。
《修訂草案》中同樣規定了不予辦理變更登記的情形:改變電動自行車的品牌、型號或電動機、電池類型的;改變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外形和有關技術參數的;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有效期屆滿或電動自行車登記滿十年未申請延用登記的等。
期滿可申請延用登記
按照新國標要求,參考生産廠家建議的使用年限,《修訂草案》增設了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十年有效期,期滿可以申請延用的條款。根據草案,有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所有人可到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非機動車登記站申請延用登記,符合條件的重新核發有效期為一年的行駛證。
針對已登記滿十年的車輛,草案明確,2016年8月31日前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需要繼續上道路行駛的,所有人應在2026年8月31日前申請延用登記;對登記滿十年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延用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登出行駛證、號牌。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草案》還規定了電動自行車號牌的安裝規範:安裝在電動自行車後部號牌安裝位置;號牌應正面朝外、字符正向,禁止反裝或倒裝;使用專用固封裝置固定在安裝孔上;號牌周邊不應有影響號牌識別的物體和光源。
此外,《修訂草案》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就近辦理、便捷辦理的原則,在具備條件的電動自行車生産銷售企業設置登記服務點,方便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購買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一站式辦理。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推進電動自行車網際網路業務辦理,積極與有關部門資訊互聯互通,對實現資訊共用、網上核查的,免予申請人提交相關證明憑證。
公開徵集意見期間,社會各界可通過以下渠道反饋意見建議:
電子郵箱zhengqiu202603@163.com;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南四環東路18號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意見徵集組”收(郵編100023);
聯繫電話010-68397962(工作日8:30-12:00,13:30-17:00);傳真010-87625100。(吳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