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設“節假日條款”拒絕退款有理? 法院:遊客可依法主張闔理退款

日期:2026-02-28 10:41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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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假日旅遊高峰,遊客出行計劃有變,有些平臺卻設置“節假日條款”,並以此為由拒絕退款或收取高額手續費。很多遊客誤以為有條款就必須遵守,只能自認倒楣。北京一中院提示,平臺某些“節假日條款”屬於格式條款,遊客可依法主張闔理退款。

  據悉,此類“節假日條款”多為遇節假日“不可取消”訂單,比如平臺上一些酒店訂單,尤其是價格較低的房型,常會被標記為“不可取消”。部分平臺會制定相關訂單規則,在訂單詳情頁、通知短信及郵件中進行提示,比如“如果訂單部分或全部日期涉及任一法定節假日,一旦商家違約,除退還全額旅遊費用外,另需支付訂單總費用100%作為違約金;一旦買家違約,則扣除訂單總費用100%作為違約金”等。

  一中院法官助理王一飛認為,一般情況下,節假日條款均係事先擬定,並會限制旅遊者的主要權利,故旅遊者能夠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當平臺未對該條款盡到提示或説明義務時,旅遊者亦可請求退款。因此,遊客預訂節假日相關産品時,應注意查看退改條款,可優先選擇支援靈活退改的平臺及産品。

  案例釋法

  “節假日條款”不顯著 商家未盡到告知義務

  遊客朱某在旅遊行程開始前9天即告知旅行社取消訂單,旅行社卻以平臺約定“節假日條款”為由,不予退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旅遊合同關於取消政策中約定的節假日條款內容,涉及消費者主要退改權利和重大經濟利益,應當依法採取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合理方式,盡到主動提示義務。由於節假日取消條款所顯示位置及格式均不顯著,商家沒有依法盡到合理提示告知義務,該節假日取消條款係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最終,法院判決該旅行社向遊客退款。(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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