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日期:2025-04-15 16:57    來源: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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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人離世後,親屬需要辦理繼承手續才能將親人的遺産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而在很多繼承案件中,公證是必不可少的環節。那麼,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有哪些注意事項?一起了解。

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提供的材料和流程

  被繼承人遺産所在地在北京的,可以到北京市的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

  辦理繼承公證可以先由繼承人中推舉的一名代表,到公證處面見公證員説明具體情況預約辦理時間。

  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被繼承人所遺財産的證明(如:房産證、存摺、存單、銀行卡、基金股票賬戶證明、車輛登記證、保險單據等);

  繼承人身份證、《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當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複印件;

  申辦遺囑繼承或遺贈的還需提供被繼承人所立遺囑;

  被繼承人與配偶對於財産有夫妻財産約定的,應提交協議。

  繼承公證的一般流程:

  第一步:諮詢。繼承人的代表攜帶上述材料來公證處面見公證員進行諮詢,按要求準備相關材料,然後與公證員預約時間辦理。

  第二步:申請與受理。繼承人共同到公證處,在預約公證員處辦理手續。

  第三步:公證外調。公證處外調被繼承人人事檔案、婚姻記錄等情況。

  第四步:出具公證書。

  溫馨提示

  被繼承人父母的死亡證明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要出具死亡證明。如果被繼承人的父母去世較早,且被繼承人的檔案或其他材料中記載了父母已經死亡,那麼可以免予提交死亡證明。

  産權變更登記。繼承公證書只證明繼承人取得了繼承權,不能取代産權變更登記,繼承人還需要履行其他相關手續。例如繼承房産,繼承人取得公證書以後,必須去房管部門辦理産權登記,取得新的不動産權證;又如繼承股權,繼承人要與公司聯繫修改章程,將自己記載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上,並到工商局辦理備案、變更登記。

  有關於遺囑繼承。無論是哪種形式的遺囑,如果其他繼承人對遺囑有異議,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當事人之間對公證事項有爭議的不能辦理公證。在這種情況下,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繼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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