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本市道路交通安全、降低機動車污染排放,根據道路交通安全、危險化學品運輸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決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繼續對外埠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採取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運輸起訖地均不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埠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
二、確需進入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的外埠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須有運輸起訖地任意一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電子運單,並辦理進京通行證後進京。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