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業餘”?2025年起統一改為“非脫産”

日期:2024-10-10 09:40    來源: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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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全國成人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將於10月19日至20日舉行。教育部日前發文對考試招生相關工作進行部署。其中提出,自2025年秋季起,高等學歷繼續教育不再使用“函授”“業餘”的名稱,統一為“非脫産”。

  關於做好2024年全國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摘要)

  對於2024年的成人高招,教育部要求強化規範管理,嚴肅考風考紀,維護公平公正,確保考試招生安全平穩有序。

  要加強標準化考點建設和考務人員工作培訓,嚴密考試組織管理。各地各校要認真開展報考資格審核和新生入學資格復查,特別是要加強對報考專升本考生的前置學歷資格審查。要積極採取信息化手段,確保考生報名資訊採集準確無誤。

  合理安排招生計劃

  各地各部門和高校要加強對本地區、本行業成人高等教育需求的分析預測,綜合考慮社會需求、辦學條件、生源情況等因素,進一步優化招生專業結構,按照脫産、業餘、函授等不同學習形式科學合理安排高校招生計劃。

  對於培養品質不高、社會需求不足、培養過剩的專業要適當調減招生計劃。

  根據《教育部關於推進新時代普通高等學校學歷繼續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自2025年秋季起,高等學歷繼續教育不再使用“函授”“業餘”的名稱,統一為“非脫産”,各地各有關高校要提前謀劃做好相關工作銜接。

  嚴格招生錄取管理

  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招生錄取的職責和權力,嚴禁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代理招生。

  科學劃定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提高人才選拔品質,保證錄取新生達到接受高一層次教育的培養要求。

  加強涉考培訓機構治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網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對社會培訓機構開展涉考培訓諮詢的規範治理,嚴厲打擊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組織或參與考試作弊、干擾破壞考試招生秩序等違規違法行為。

  嚴格新生資格復查

  認真開展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對新生報到所需錄取通知書、身份證、加分照顧和免試入學資格證明等材料與錄取新生名冊、電子檔案逐一進行比對核查,並通過技術手段嚴防冒名頂替。

  對不符合報考條件或弄虛作假、違紀舞弊者,一律按有關規定取消其入學資格,記入《考生考試誠信檔案》並通報其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倒查追責。

  2024年北京市成人高考日程安排

  2024年成人高考定於10月19、20日舉行。准考證列印時間為:10月11日10:00-10月20日16:00,11月8日發佈成績,11月底開始錄取。招生辦法及報名流程等另行通知。

2024年北京市成人高考日程安排

  2024年北京市成人高考考場規則

  1、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違反考試期間的衛生防疫要求。

  2、考生憑《准考證》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規定和考點具體要求存放手機等非考試用品。

  3、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簽字筆(鋼筆)、直尺、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帶入考場。

  4、考生入場後,對號入座,將《准考證》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放在桌上以便核驗。《准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塗改或書寫。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後,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證號、座位號等。凡漏填(涂)、錯填(涂)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應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後,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5、開考信號發出後方可開始答題。

  6、開考15分鐘後,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不得早於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後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7、考生應當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

  8、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卷、草稿紙損毀或帶出考場。如身體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考試工作人員和監考員。

  9、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考生應當立即停筆並停止答題,在監考員依序收齊答卷、試卷、草稿紙後,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10、考生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式和規定嚴肅處理,並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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