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24年同等學力全國統考考生須知

日期:2024-05-13 10:12    來源:北京教育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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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提示:考生須嚴格遵守教育部教育考試院、北京教育考試院、所在考點發佈的考試公告等內容要求。凡考生未按規定要求,造成不能參加考試的,責任自負。

  一、考生須憑本人准考證和網上報名時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參加考試。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登錄中國教育考試網(https://tdxl.neea.edu.cn),使用A4紙自行列印“准考證”,“准考證”須圖文清晰。考生參加考試時只能攜帶一張相應科目的“准考證”(特別提醒:上、下午考試科目不同,准考證亦不同)。“准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塗改或書寫。考試期間,如發現考生所持准考證有下載統一內容以外的文字或標記,按違規處理。

  二、考試採用人臉識別驗證入場,考生參加兩科考試的,須上、下午按考點要求分別驗證入場。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考生通過驗證後,提前15分鐘入場完畢,監考員隨即開始宣讀考試注意事項(考場指令)。開考15分鐘後不得入場,考試期間考生不得提前離場。

  三、考生須攜帶的考試用品為:黑色或藍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部分有需求的科目還可攜帶繪圖儀器、無存儲和編程功能的電子計算器等,嚴禁攜帶文字資料、紙張、通訊工具和具有記憶、存儲、查詢、翻譯或編程功能的電子用品等。考生將規定之外物品帶至座位者按考試違規處理。

  四、考試當日,考生應適當提前到達考點。按照本次考試的相關要求,考生到達考場前,須配合考點完成身份核驗等工作。

  五、考試結束後,考生要按監考員的指令有序離場,不得擁擠。

  六、考生應提前閱讀考點公告(見附件1),了解考點的核驗工作流程、考場所在位置、進入校門口和人臉識別驗證的具體時間、考生守則等相關事項。

  七、請考生密切關注全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管理工作資訊平臺、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和各考點網站,及時了解相關考試要求,同時保持手機電話等通訊暢通。

  八、考試成績預計將於2024年9月發佈。屆時,考生可通過全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管理工作資訊平臺和中國教育考試網查詢。

  附表1:

北京市同等學力全國統考各考點公告網址

  1.中國人民大學 https://grs.ruc.edu.cn/xxfb/tzkx.htm

  2.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https://yjsy.uibe.edu.cn/cms/index.do

  3.北京科技大學 https://gs.ustb.edu.cn/index.php/cms/item-list-category-1139

  4.中國政法大學 http://yjsy.cupl.edu.cn/index.htm

  5.北京交通大學 https://gs.bjtu.edu.cn/cms/item/2995.html

  6.北京工業大學 https://yanzhao.bjut.edu.cn/zxtz.htm

  7.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https://www.cueb.edu.cn/tzgg/1e1e7cbd6a1c40fa9bdc735c2f55ec2a.htm

  8.北京大學 https://docs.qq.com/doc/DRHB4ZlB4WW9Md1JL

  9.中央財經大學 https://gs.cufe.edu.cn/tdxl/tdxlsqssxw.htm

  10.首都醫科大學 https://yjsh.ccmu.edu.cn/

  附件2: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錄)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資訊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資訊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資訊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夥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資訊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資訊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學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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