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引發的法律問題解析之五

日期:2023-08-10 17:05    來源:北京市司法局

分享:
字號:        

  近日,颱風“杜蘇芮”引發北京特大暴雨及洪水災害,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出現了一系列涉法問題。北京市律師協會組織民法、保險、勞動、交通、合同等十一個專業委員會的律師成立法律服務團,講解分析暴雨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關於公益法律問題及解答

  一、什麼是法律援助?受災群眾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二條規定,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第三十八條規定,對訴訟事項的法律援助,由申請人向辦案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非訴訟事項的法律援助,由申請人向爭議處理機關所在地或者事由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受災群眾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具體事項的法律援助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等。具體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最終由有管轄權的區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作出決定,並依法進行法律援助事項的具體辦理。

  二、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攜帶什麼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證明;

  (三)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經濟困難證明由申請人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經濟困難證明應當包括申請人家庭人口狀況、就業狀況、家庭每人平均收入等資訊。

  申請人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直接認定其經濟困難,無需提供經濟困難證明:

  (一)屬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

  (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難補助金的;

  (三)在社會福利機構由政府供養的;

  (四)重度殘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五)人民法院給予司法救助的。

  三、經濟困難的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確定,並實行動態調整。

  四、哪些事項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事項的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五)請求確認勞動關係或者支付勞動報酬;

  (六)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七)請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八)請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損害賠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受災群眾哪些事項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

  (二)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

  (三)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

  (四)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災群眾若因上述事項,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彰顯公平與正義。

  六、申請法律援助是否收費?

  符合條件的災民可以免費獲得法律援助服務,不需要支付費用。

  七、申請法律援助形式有哪些?

  可以到各法律援助中心現場辦理,也可以通過線上(北京法律服務網https://bj.12348.gov.cn)辦理。

  八、本次暴雨受災重點區縣法律援助中心的聯繫方式?

  微信截圖_20230809104540

  九、公益法律諮詢服務電話有哪些?

  1、北京市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電話:010-12348;

  辦公時間:工作日9:00-17:00。“12348”熱線負責解答市民來電法律諮詢。

  2、北京市律師協會公益法律服務中心熱線電話:800-810-0789(固話免費)、400-665-9288;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服務內容:律師接聽熱線為市民解答法律疑惑,提出解決矛盾、糾紛的意見和建議。同時,還與人民調解協會共同成立律師調解中心,開展律師參與調解工作。

  十、公益法律諮詢能線上諮詢嗎?

  可登錄北京市法律服務網(http://bj.12348.gov.cn)、“京司觀瀾”微信公眾號、“北京掌上12348”微信公眾號進行諮詢。

  十一、如果法律援助機構無法解決我的問題怎麼辦?

  不符合相關規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申請人説明: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訴訟事務處理機構受理範圍的;

  (二)申請相對人不明確的;

  (三)法律援助事項已審結或者處理完畢,申請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法律援助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益與法律援助委無法解決您的問題,他們會向您推薦其他專業機構或律師,或者協助您尋求其他途徑的幫助。

  十二、如何查詢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資訊?

  1、下載“首都律師”APP查詢;

  2、通過首都律師網(www.beijinglawyers.org.cn)查詢;

  3、通過北京市法律服務網(http://bj.12348.gov.cn )、“北京掌上12348”微信公眾號查詢。

  十三、受災群眾遇到糾紛或爭議,除了訴訟之外,還可以通過什麼方式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説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第三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四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受災群眾在解決各種爭議或糾紛時,可以在自願、平等、合法的基礎上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遵守調解協議,將矛盾妥善徹底解決。

  十四、哪些事項屬於公益事業?公益事業捐贈需要注意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産,用於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

  第四條規定,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第五條規定,捐贈財産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捐贈財産挪作他用。第六條規定,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社會愛心人士向受災群眾捐獻財物時,要依法進行,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財物,不要集中向個人捐贈財物,再由“個人”名義去從事公益事業。以免上當!因為這種捐贈財物的方式是不合法的!

  十五、慈善活動有哪些?開展慈善活動注意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産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

  (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第四條規定,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社會愛心人士可以直接向受災群眾捐獻財物或提供服務等,解決受災群眾的實際問題和困難。但出於安全考慮,建議根據政府的組織和安排統一開展。

  十六、我想捐款、捐物,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網路平臺等裏有許多捐款途徑,可以相信嗎?

  要通過官方公佈的正規渠道捐款、捐物,不要輕易相信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網路平臺等收到的捐款途徑,提高自我防範意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法律規定,登記或者認定為慈善組織且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可以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其他組織,才能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展公開募捐活動。非法社會組織無論是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發佈募捐資訊,還是舉辦“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所開展的任何形式的公開募捐活動均屬違法。

  遇到“社會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可通過“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www.chinanpo.gov.cn)或者“中國社會組織動態”政務微信,查詢該組織身份的真實性、合法性。同時,還可通過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慈善中國”(cishan.chinanpo.gov.cn)查詢該組織或者相關組織是否具備公開募捐資格。

  發現涉嫌非法社會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或合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含慈善組織)與非法社會組織勾連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可及時向民政部門舉報,也可通過“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或者“中國社會組織動態”政務微信舉報,並同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十七、公司是否可以公開募集捐款用於救災?

  不可以。公司屬於營利性法人,不是具備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無權公開募捐。《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二十二條“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的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並書面説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十八、什麼樣的慈善組織可以進行公開募捐?

  不是所有的機構都可以開展公開募捐,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如各級紅十字會,其他機構開展公開募捐必須依法取得兩類證件:一是法人登記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八條的規定,慈善組織可是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這些組織應當依法登記,並取得法人登記證;二是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展進行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應當具備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的條件,並經民政部門發給公開募捐資格。即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應當持有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十九、公開募捐應在什麼範圍內進行?

  依據《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只能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的管轄區域進行。如果確因需要在區域外進行的,還應當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十日前,向所在地縣以上民政部門備案。但捐贈人的捐贈不受地域的限制。

  二十、開展公開募捐活動要具備哪些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制定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地域、負責人姓名、地點、捐贈方式、銀行賬戶等)。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的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二十一、慈善組織能否通過網路平臺發佈募捐資訊?

  依照《民政部關於發佈慈善組織網際網路公開募捐資訊平臺名錄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34號),只有騰訊公益、淘寶公益、支付寶公益、新浪微公益、京東公益、百度公益、公益寶、新華公益、輕鬆公益、聯勸網、廣益聯募、美團公益、滴滴公益、善源公益、融e購公益、水滴公益、蘇寧公益、幫幫公益、易寶公益、中國社會扶貧網等20家網際網路募捐資訊平臺可以為慈善組織提供募捐資訊發佈服務。

  二十二、哪些單位接受募捐合法?

  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接受捐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二十三、慈善捐贈通過什麼方式進行?捐贈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二十四、捐贈、捐贈人、捐贈財産包括哪些方面?捐贈的財物是否有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捐贈人捐贈的財産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産。捐贈財産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産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産。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産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産品品質責任和義務。

  二十五、慈善組織需給捐贈人什麼手續?是否一定要開具捐贈票據?

  慈善組織只要接受捐贈,不論是否簽訂了書面捐贈協議、捐贈人是否需要捐贈票據,均應當開具捐贈票據,作為捐贈憑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慈善組織可予保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産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二十六、慈善組織接收捐贈時是否需要簽訂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 書面捐贈協議包括捐贈人和慈善組織名稱,捐贈財産的種類、數量、品質、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二十七、捐贈人是否可以指定捐贈用途和捐贈對象?

  捐贈人可以與有關慈善組織約定捐贈財産的用途和受益人,但不得約定捐贈給捐贈人的利害關係人。有約定用途的,慈善組織應當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産。

  二十八、捐贈人承諾捐贈後不履行捐贈義務該怎麼辦?

  慈善組織可以要求捐贈人交付,拒不交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依法保護慈善的合法權益。如果捐贈人由於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産經營和家庭生活的,可向當地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説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一)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二)捐贈財産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慈善活動,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 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産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説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二十九、慈善組織是否應當進行信息公開?公開什麼內容?

  慈善組織是信息公開的第一責任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在統一資訊平臺公開下列資訊:(一)募得款物情況;(二)已經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於慈善項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況;(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計劃。

  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項所規定的資訊。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當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資訊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資訊,不得公開。

  三十、慈善資訊怎樣公開?

  民政部已於2017年9月1日開通全國慈善資訊平臺(即“慈善中國”),供全國各級民政部門和所有的慈善組織免費使用。

  慈善組織無需自己建立網站或者其他信息公開平臺,可以依託統一資訊平臺履行法律規定的信息公開義務。《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明確,凡是與人民群眾關係密切、社會關注度高的資訊,都要在上述的統一資訊平臺公開,以便於統一查詢、統一監督。開展公開募捐時,除了在統一資訊平臺,更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公開資訊。涉及主體不廣泛、關注度相對較低的資訊,也應當面向社會公開。

  三十一、慈善組織如何確定捐贈物資的價值?

  《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基金會接受非現金捐贈,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入賬價值:(一)捐贈人提供了發票、報關單等憑據的,應當以相關憑據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捐贈方不能提供憑據的,應當以其他確認捐贈財産的證明,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二)捐贈人提供的憑據或其他能夠確認受贈資産價值的證明上標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産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捐贈人捐贈固定資産、股權、無形資産、文物文化資産,應當以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評估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無法評估或經評估無法確認價格的,基金會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應當另外造冊登記。

  三十二、捐贈財産可以抵稅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捐贈財産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要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捐贈財産必須是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二是捐贈並須領取合法票據即分別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或轉贈單位財務專用印章的捐贈票據。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個人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捐贈;三是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出30%的部分則不計算在內,扣除時按30%計算。

  三十三、企業當年捐贈總額超過總利潤規定數額的怎麼扣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八十條,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十四、慈善組織能否改變捐贈財産的用途?擅自改變捐贈財産用途的後果是怎樣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對於慈善組織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捐贈,慈善組織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産,慈善組織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産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同意。對於公開募捐而促成的捐贈行為,慈善組織應當按照募捐方案使用捐贈財産。慈善組織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産用途的,應當召開理事會進行審議,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

  慈善組織未徵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産的用途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進行整改。對於拒不改正的,經徵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産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同時,擅自改變捐贈財産的用途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五、受贈人挪用、侵佔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挪用、侵佔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並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繳的捐贈款物,應當用於原捐贈目的和用途。

  三十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有什麼法律後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只有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面向公眾開展募捐。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不得開展公開募捐。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産,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於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七、造假捐款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四十一條,對於造假者的公開承諾,受贈者可以依法要求其支付。同時,如果其利用該虛假捐款行為,作為獲得某種具體經濟收益的一種手段、破壞社會秩序,則可能涉嫌違法。另外,如果造假捐款者惡意散發不實資訊並對社會秩序造成了實質性損害,則可能被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三十八、在抗洪搶險過程中,志願者組織在安排志願服務過程中對服務對象造成損害,責任如何承擔?

  《中國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第14條第(八)項規定,註冊志願者在志願者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過程中對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志願者組織承擔責任;志願者組織承擔責任後,有權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註冊志願者追償。

  三十九、被執行企業在抗洪救災期間對外捐款,債權人能否申請撤銷?

  可以申請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四條“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産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産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據此,在企業的公益性捐贈行為與債權人具有利益衝突時,存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産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四十、受災群眾遇到法律問題需要及時諮詢和處理怎麼辦?

  通訊正常的情況下,請及時聯繫本居民社區或本村民委員會的法律顧問(北京市司法局開展的“村居行法律服務活動”,已基本覆蓋北京市所有居民社區和村委會),該法律顧問基本可以快速有效地解決受災群眾面臨的法律問題,並可以提出解決問題的基本方案(特別複雜的案件除外),時效性和針對性強。

  北京市司法局和各區司法局,都下設市、區二級法律援助中心,並設有12348法律諮詢服務熱線,提供免費的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援助辦理和各類法律諮詢。受災群眾可以撥打12348法律諮詢服務熱線和法律援助中心諮詢電話,接受免費、優質的專業法律服務。

  其他法律問題及解答

  一、遇暴雨、洪災影響不能去外地出庭應訴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因此原、被告任何一方未出庭參與訴訟是否於正當理由至關重要,無故缺席可能要承擔不利法律後果。因此,訴訟中,原被告任何一方因暴雨、洪災影響不能去外地出庭參與訴訟,均屬具有正當理由,一般情況不會導致自己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只需要及時聯繫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相應證明即可。

  二、因洪澇災害導致當事人,無法按時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該如何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因此,如果洪澇災害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導致當事人無法及時提起訴訟或主張,訴訟時效中止,自洪澇災害對其影響消除之日起重新計算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三、抗洪救災期間,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開展救災工作的,是否違法?

  該行為不但違法,還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

已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