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颱風“杜蘇芮”引發北京特大暴雨及洪水災害,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出現了一系列涉法問題。北京市律師協會組織民法、保險、勞動、交通、合同等十一個專業委員會的律師成立法律服務團,講解分析暴雨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關於勞動法律問題及解答
一、因為暴雨洪水災情道路不通、公共交通停運等原因無法到單位上班的,工資是否應當正常發放?
暴雨洪水災情屬於不可抗力,勞動者因道路不通等原因無法到單位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先與勞動者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休假,按照帶薪年休假工資和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待遇支付。如已無可抵用休假,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就因上述情況無法上班期間的工資進行協商支付。但因暴雨洪水災情導致的道路不通、公共交通停運等,通常在幾天內就可恢復。作為勞動者,只要道路可以通行,哪怕比以往通行相對困難,除用人單位同意外,勞動者也應當到單位上班。
二、因工作場所積水、倒塌、停水停電等導致企業停産停工的,工資是否應當正常發放?
因工作場所停水停電無法工作的,可以在家辦公,或者由用人單位先與勞動者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休假,按照帶薪年休假工資和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待遇支付。如果已無可抵用休假,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就因上述情況無法上班期間的工資進行協商支付。對於不能協商一致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生活費。
三、企業因洪災無法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是否屬於無故拖欠工資?
不屬於無故拖欠工資。洪災發生突然,危害極大,非人力所能抗拒。根據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四、職工在乘坐公交車上下班途中因暴雨洪水災害發生傷亡的,是否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乘坐公交車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傷亡事故是否屬於工傷的問題,主要看是否屬於交通事故,以及是否非本人主要責任來判斷。所謂“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於地震、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乘坐公交車上下班途中因暴雨(洪水)災害發生的傷亡事故屬於交通事故的範圍。而因為暴雨洪水災害引發的交通事故,通常都不是乘客的過錯造成的。因此,職工在乘坐公交車上下班途中因暴雨洪水災害發生傷亡的,應屬於工傷。
五、因發生暴雨洪水等突發性事故造成勞動者傷亡的,是否屬於工傷?
工傷事故,指的是在生産活動中或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導致勞動者人身傷亡的事故,事故的發生應當與單位的經營活動相關,並且這些事故都是可以預防和控制的。而暴雨(洪水)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勞動者傷亡,不屬於“工傷事故”,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六、在洪澇災害發生時,員工未經允許提前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傷亡的屬於工傷嗎?
未經允許提前下班的,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受相關處罰。但這一行為並不影響勞動者實質下班的性質,不應影響勞動者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認定工傷的資格。提前下班途中發生非勞動者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七、員工因洪澇災害保護單位財産而傷亡的,是否屬於工傷?
為保護單位財産而傷亡的情況通常有兩種:一種是為受傷員工本身就具有保護單位財産的義務,如保安員在發生搶劫、盜竊、人為破壞、水災、火災等危及單位財産時在職責上就有義務進行制止,造成傷亡的,可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和第三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規定認定為工傷;另一種情況是受傷員工的工作崗位並沒有制止危害單位財産的責任,其因為保護單位財産而傷亡的,可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的規定,視同為工傷。
八、職工因工外出,因洪水受到事故傷害,是否屬於工傷?
應屬於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但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九、職工自行參加公共救援活動等見義勇為中傷亡的,是否屬於工傷?
非單位組織的情況下,職工在暴雨(洪水)中自行參加救援,屬於見義勇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見義勇為屬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因此應當視同為工傷。
十、職工向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因暴雨洪水災害傷亡被認定為工傷,是否可以有權同時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償?
可以同時請求雙重賠償。工傷保險待遇是職工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所享有的法定權利,人身意外保險賠償是職工作為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享有的合同權利,兩種權利可以同時行使。意外傷害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利益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為保險事故,當被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按合同給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已經獲得賠償,保險每人平均應按約向被保險人給付合同約定的保險金,故屬於人身保險的意外傷害保險依法應適用給付原則。職工作為被保險人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
十一、因暴雨災害導致用人單位經營發生變化,勞動者原工作崗位不再設置,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辭退勞動者?
可以。洪澇災害發生後,給部分企業的生産經營造成嚴重損害,導致勞動者失去原來的工作崗位的,企業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崗位,不能協商的一致的,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給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定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十二、因為雨水災情導致企業業務縮減或經營困難的,是否可以裁員?
確因暴雨洪水災情導致企業房屋倒塌,或者生産工作場所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被強制關停,或者重大財産損失等,導致企業業務縮減或陷入經營困難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第(四)項“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的規定,依法進行裁員,解除勞動合同,但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十三、勞動者因為暴雨不能按時到崗,公司扣工資或以年假衝抵是否合法?
勞動者因為暴雨等自然災害原因無法到崗,並非勞動者自身主觀原因不能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不宜按曠工處理。但勞動者在此情況下不能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亦並非用人單位原因,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出勤支付全額工資亦有失公平。如果勞動者有尚未使用的年休假,用人單位可以用年休假衝抵,優先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沒有尚未使用年休假的,建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處理。
十四、工作項目受到暴雨影響無法推進,公司提出給相關勞動者調崗,在勞動者拒絕調崗後,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能否得到補償或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客觀情況導致勞動合同確實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雙方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十五、外賣小哥因為暴雨送餐延誤,被外賣平臺扣錢,怎麼辦?
外賣小哥關於送餐服務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按照其與外賣平臺之間簽訂的協議約定執行。外賣小哥因暴雨原因導致送餐延誤,這是因不可抗力所導致的,並非其自身原因,外賣平臺因此扣錢,應為不合理。外賣小哥可以根據暴雨造成送餐延誤的客觀情況,向外賣平臺説明情況,或者按照雙方約定以及外賣平臺自身的申訴機制,進行反映和處理。
關於建設工程法律問題及解答
一、洪災發生後,順延工期的期限如何確定?如何辦理工期順延手續?
停工日期應根據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氣象部門發佈的文件或現場已不具備施工條件或不能施工時為準,確定相應的停工時間,但需要結合不同的施工部位確定順延工期的期限。若因暴雨天氣導致停工的部位不是關鍵路徑,則施工單位可以通過優化施工組織方案來確定工期是否順延,如何順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後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
二、洪災後復工,如何確定已具備復工條件?
暫停施工後,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在工程復工前,監理人會同發包人和承包人確定因暫停施工造成的損失,並確定工程復工條件。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經發包人批准後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應按照復工通知要求復工。
三、因洪災導致的承包人停工損失,建設單位應否給予合理的補償?
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建設單位應給予合理的補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品質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質規〔2020〕9號(二)因極端惡劣天氣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氣、重大活動保障等原因停工的,應給予合理的工期補償。因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合同價款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給予調整。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第9.10.1條:“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四、施工單位在接到停工停産通知後停工,險情過後,開工通知下來之前,在自己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擅自開工?
不能擅自開工,必須確保不存在安全事故隱患,否則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更有甚者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洪水後在建工程復工前是否需要進行品質安全檢測?
為確保建設工程品質安全,保障廣大群眾利益以及根據政府部門的相關文件要求,工程復工前應重點排查施工現場深基坑、高邊坡、起重機械、高大模板、腳手架、臨時用電、臨時設施等重點環節和部位的安全隱患,涉及到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若有調整的,應重新組織專家論證。因此,在建工程復工前,需要對存在安全隱患及存在品質隱患的建設工程進行安全檢測,以確保建設工程品質。
六、洪災後工程復工前對已完工工程品質檢測的費用如何承擔?
對洪災過後工程品質進行檢測的費用,應區分情況看待:如經檢測工程品質沒有問題或品質問題全因洪災引起,則檢測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如經檢測工程品質存在問題且該問題是承包人施工遺留問題,則由承包人承擔。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第9.10.1條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産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七、施工單位因洪災造成工程量無法計算怎麼處理?
從舉證責任分配看,承包人負有舉證證明其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的義務,若無法舉證,則承包人會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對承包人極為不利。雖工程已經毀損,但承包人應盡可能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施工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如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設計變更單、分部分項工程驗收記錄、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審批表,工程計量表、混凝土澆築記錄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八、洪災將施工現場施工單位購買的施工材料損壞,該部分費用由誰承擔?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承包人負有相應的保管義務,並承擔相應的保管費,一般情況下材料丟失毀損的風險由承包人承擔。但因不可抗力導致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損壞,由發包人承擔。
九、承包人為避免洪水沖毀工程,用施工機械填堵缺口,損失誰來承擔?
損失應由發包人承擔。建築工程的所有權為發包人,承包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保管義務,為避免發包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有權請求作為受益人的發包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十、施工方租賃的機械設備因被洪水沖走,出租方的損失如何賠償?
在承發包關係中,施工方的租賃物視為承包人財産,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由承包人承擔。而在租賃合同當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對於因不可抗力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並無明文規定,通常認為,對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相應的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一、暴雨中工地進水發生的抽水機械及抽水增加的費用(排水費用)能否向建設單位索賠?
發生的抽水機械及抽水增加費用屬於不可抗力發生期間的清理費用,是防止損失擴大的有效措施,同時,屬於合同外的增項,可向建設單位索賠。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第9.14.1條: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項目、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等工作的,發包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後,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現場簽證要求。因此應要求發包人給予簽證,費用由發包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