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宜妊娠的因素有哪些?
(一)不宜妊娠的心臟疾病
1.心臟病變嚴重,心功能Ⅲ級或Ⅲ級以上者。
2.有過心力衰竭病史者凡是胸廓畸形嚴重,心臟明顯肥大、肺活量低於1000毫升者,不宜妊娠,應動員及早終止妊娠。如果病情較輕,可以繼續妊娠者,為預防心臟及呼吸衰竭,孕20周後,應定期隨訪心肺功能,以了解孕婦的心肺代償情況。妊娠後期,肺活量<600ml者,應及時終止妊娠。
3.紫紺型先心病(右向左分流型)或肺動脈高壓,伴咳血者。近期內有細菌性心內膜炎或活動性風濕熱者。
4.聯合瓣膜病變。感染性心內膜炎或心肌炎未經治療。
5.心電圖顯示嚴重心率失常、心室肥厚、心房纖顫、重度房室傳導阻滯、心動過速難以控制者、心肌損害明顯者。
6.心功能檢查,射血分數(EF)≤60%,心排血量指數(CI)每分鐘≤3.01/m。未經手術糾治的心臟病患者,或雖手術未能改善心功能者。胸部X線攝片顯示心臟明顯擴大,心胸比例>55%,合併肺淤血、肺水腫者。
(二)肝硬化失代償。
(三)慢性腎臟疾病伴嚴重高血壓、腎功能不全。
(四)糖尿病患者如已經有較嚴重的心血管病變,嚴重腎病伴腎功能不全,眼底有增殖性視網膜病變未治療者或玻璃體出血等。
(五)重度再生障礙性貧血病情未緩解,Evans綜合徵。
(六)精神病急性期。
(七)危及生命的惡性腫瘤。
(八)其他嚴重內科疾病。
二、不宜妊娠孕婦的嚴重後果
不宜妊娠孕婦孕産期可能發生嚴重並發癥,甚至發生孕産婦死亡。
專家舉例:先天性心臟病瓣膜置換後、嚴重妊娠期糖尿病、癲癇、惡性腫瘤等孕産婦死亡病例。
三、不宜妊娠孕婦不應隱瞞病史
孕前明確患有嚴重內科疾病婦女應進行妊娠風險評估,明確是否適宜妊娠,以及妊娠後用藥等情況。
未進行孕前評估的孕婦:妊娠12周內應到産科及相關學科進行孕期檢查、妊娠風險評估。産前檢查時醫生會對孕婦進行病史詢問,全身檢查包括體重、身高、血壓測量、心肺聽診,婦科檢查以及必要的化驗檢查。早孕期産前檢查有利於早期發現疾病進行早期防治,並決定妊娠是否可以繼續。
孕婦必須如實告之既往病史,以便産科及相關學科醫師共同評估後提供醫學建議,使其能及時得到有效的醫療幫助。患有基礎疾病的孕婦切記不要妊娠後自作主張停藥,導致疾病惡化或死亡。
專家舉例:嚴重妊娠期糖尿病、癲癇等隱瞞病史病例
四、主要檢查項目
(一)孕早期一般檢查項目
1.孕婦基本情況、現病史、既往史、月經史、生育史、避孕史、個人史、夫婦雙方家族史和遺傳病史等。
2.測量身高、體重及血壓,進行全身體格檢查及婦科檢查。
3.輔助檢查。
(二)基本檢查項目
血常規、血型、尿常規、陰道分泌物、肝功能、腎功能、B型肝炎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學檢測、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
(三)輔助檢查項目
醫生會根據病人情況進行血糖測定、心電圖、宮頸脫落細胞學檢查等,還會根據病情需要,如患有紅斑狼瘡、再障、心臟疾病的孕婦(孕期不僅看産科,還要看相關學科),適當增加其他一些檢查項目如免疫系統檢查、血液系統檢查、超聲心動等檢查項目,以明確孕婦是否適宜妊娠。
北京市目前具有完善的高危管理網路,患有嚴重內科疾病孕婦應主動在孕早期(≥6周)在社區服務中心建立《母子健康檔案》,並在三級助産機構進行評估,確實為不宜妊娠者,應及時遵醫囑結束妊娠,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劇;經評估可以繼續妊娠者,應遵醫囑定期産檢、分娩,確保孕産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