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不避讓行人交通違法行為,是指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車身任何部位沒有進入人行橫道區域,遇已進入人行橫道且未闖紅燈的行人即將通過機動車前方時,未停車讓行的行為。
行人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過人行橫道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通過人行橫道時,機動車應當停車讓行或者避讓,駕駛機動車存在上述行為之一的,認定為“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依據《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九十八條第十項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處罰,並按規定記3分:
(一)從正在通過斑馬線的行人隊伍中強行穿插,造成行人行進中斷的;
(二)逼停正在通過斑馬線的行人的;
(三)已經有機動車停車避讓行人,仍強行通行的;
(四)採取突然加速等方式繞過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行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