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本市居民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
辦理材料:
申領人持本人《居民戶口簿》現場辦理;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申請申領《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帶領其現場辦理,並提供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
辦理地點:
可就近選擇任意戶籍派出所。
辦理時間:
城鎮地區派出所戶籍接待室每週七天對外辦公,郊區分局戶政大廳周一至周五辦公,農村地區派出所雙休日實行預約辦事制度。
辦理流程:
現場領取並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現場進行指紋採集、人像採集等工作,並領取憑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發放證件。申請人持領取憑證領取身份證。
有效期: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有效期五年;
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有效期十年;
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有效期二十年;
四十六周歲以上的,長期有效。
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發放證件。
辦理費用:
免費。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